2026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6年4月7日起正式施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制度相关规定的核心配套规则,《规定》在梳理近年来立法、司法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回应市场长期关切,明确了投资者身份界定、买卖时点认定、持股计算口径等核心要素,通过明确监管边界、统一计算标准、细化豁免情形、优化机构安排等举措,优化短线交易监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提供更加清晰、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对短线交易制度作出了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由此可知,短线交易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防范内部人利用信息优势进行短期套利,以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定》进一步对《证券法》予以贯彻和细化,将司法实践及公司监管、机构监管、稽查处罚、交易场所自律管理等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做法总结形成制度规范,便于短线交易监管实践中的执行认定,填补了部门规章层面短线交易监管的制度空白。
《规定》明确了短线交易的界定:特定身份投资者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证券的行为。其中,特定身份投资者包括持有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短线交易主体上,《规定》对于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和买入时不具备特定身份但卖出时具备的,纳入规制范围。这一规定有利于限制通过“先增持后获得身份卖出获利”规避监管的行为,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思路。《规定》还指出,短线交易认定涉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证券。此外,《规定》明确所涉证券范围包括股票及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债)、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等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细化监管要求,填补了存托凭证、可交债、可转债在短线交易监管上的空白,有助于防止通过跨品种交易进行监管套利。
结合监管实践,《规定》与《证券法》及相关制度紧密衔接,明确了短线交易的一系列认定和计算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买入、卖出时点以证券过户登记日为准。二是大股东百分之五以上持股比例按照同一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或者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股份合并计算。三是在内地和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仅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五以上的,不认定为大股东。四是认定短线交易涉及的证券,按照股票、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各品种的持有数量分别予以计算,不作合并计算。五是同一境外投资者应当将其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A股上市公司的外国战略投资者,以及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持有的境内同一上市公司或者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以上规定有助于消弭认定争议,明确合规预期,减少被动违规行为。对境外投资者的相关规定确保了内外资适用统一的监管标准,同时也对券商提供境外服务时的账户穿透识别和合规审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授权中国证监会规定短线交易制度豁免情形:“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在实践中存在一些特定情形,如可转债转股、继承、捐赠、做市业务等,在短线交易监管制度执行过程中应当予以豁免。近年来,境外市场在实践中对类似情形豁免适用短线交易制度。
为此,《规定》根据《证券法》授权并结合监管实践,明确了优先股转股,ETF认购与申赎,股权激励有关授予、登记、行权,司法强制执行,做市交易,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十三种豁免情形,支持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这些豁免条款主要涵盖三类情况:一是根据产品或者业务制度设计,市场对相关业务环节有明确预期,需要支持业务发展的,如优先股转股,可转债转股、赎回、回售,可交债换股、赎回、回售,ETF认购、申购、赎回,股权激励相关授予、登记、行权,做市业务等;二是因客观非交易因素导致持股变动的,如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等;三是根据监管规定或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需要依法依规进行的交易行为,如欺诈发行责令回购,违规减持责令购回等。为防范利用豁免情形规避监管,《规定》明确上述行为如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豁免适用情形及其但书条款,既有利于保护合理交易行为、提升市场流动性,又能够堵住利用豁免情形非法牟利的渠道,兼顾“放得活”与“管得住”,有助于维护良好的资本市场秩序。
《规定》备受市场关注的一项要点是明确了专业机构产品单独计算持股的规则,解决了以往合并计算导致调仓受限的行业痛点,为中长期资金入市提供制度保障。
《规定》对三类由专业机构管理、按照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按产品或组合的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一是境内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等。二是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三是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沪深港通机制参与境内证券交易,并按要求报送相应产品的北向持股情况的境外公募基金。这一规定有助于便利交易,促进对外开放和中长期资金入市。与此同时,为防止利用该项措施规避监管,《规定》明确上述产品或组合如无法独立规范运作或者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将不予单独计算持有证券数量。
近年来,立法、司法机关及监管机构在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为完善短线交易制度打下坚实基础,《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稳定市场预期。据了解,中国证监会已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开展多轮座谈、调研,对相关意见建议充分吸收采纳或作解释说明。各方对《规定》出台表示支持,评价积极正面,认为《规定》立足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和监管实践,完善短线交易制度,细化明确监管标准,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交易便利性,激发市场活力,提振投资者信心。中国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等做好《规定》落地实施,持续优化短线交易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