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于洋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黑0281执恢247号。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二、执行标的及悬赏金计算方式
电话:19845587163
本院地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南绕城公路讷河客运站西侧100米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三、领取条件及相关声明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董洪明借款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00)梅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董洪明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文书的权威,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董洪明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71年12月22日
身份证号:2302081971****0494
未履行标的:65,773.39元
凡提供线索真实有效(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车辆、债权、银行账户、保险等明确具体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和本院已掌握的除外),促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申请执行人承诺给予举报者悬赏金奖励,支付悬赏金3000元。提供或帮助法院找到被执行人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联系人:王法官
联系电话:0452-6566457 18545605717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本文来源:讷河市人民法院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看齐综合
编辑 | 谭影 责编 | 潘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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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 | 娄翠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