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向性问题纠治“普法专栏”之五十五:诈骗罪

一、概念

诈骗罪,是指自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自愿处分公私财物,行为人由此非法获取财物,数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侵犯财产类犯罪。

特殊提示:刑法另有特别规定的诈骗(合同诈骗、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等专项罪名)优先适用特别法条,不再定性普通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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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普通诈骗罪;单位实施普通诈骗行为,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次要客体为正常市场经济交易秩序、社会诚信体系。犯罪对象是动产、不动产、货币、有价支付凭证、虚拟财产(依法保护的数字货币、游戏装备等)、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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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自始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过失、间接故意不构成本。行为人明知自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会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仍积极追求该结果非法占有目的要求行为人当时就有永久排除权利人控制、拒不返还财物的故意司法中通过事前无履约能力、钱款肆意挥霍转移、事后逃匿失联等客观行为综合推定。仅事后无力偿还、正常经营亏损、愿意认账协商还款,一般不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民事纠纷


(四)客观要件


1.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虚构不存在事实/隐瞒客观真实情况;


2.被害人产生、维持错误认识;


3.被害人基于该错误认识主动处分财物(核心区分盗窃:自愿交付)


4.行为人或第三人实际控制、占有涉案财物;


5.被害人遭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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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案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以上数额标准摘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公安机关的追诉标准。)

四、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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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整理新疆军区政治工作部保卫处,审校丨魏震、温家祥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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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 | 新疆军区政治工作部

  期 | 2026093期

  编 | 乔玉中、高子淇      辑 | 罗翔 

  对 | 付婷、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