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智时代增值税的制度韧性与实践优势 | 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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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刘柏惠(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
 汪德华(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数智时代,全球税收体系正迎来深层次的结构性变革。本文通过剖析数智化转型对传统税制的冲击,阐释增值税在应对数智化挑战时的制度禀赋与实践创新路径,并将其与其他税种进行多维度比较分析,从理论逻辑、经济效应与实操机制等层面系统论证了数智化转型视域下增值税的独特优势。本文认为,在数智时代,增值税不仅没有过时,反而在经过数字化、平台化与智能化的深度赋能改造后,展现出更强劲的生命力与适应性。本文原文发表于《比较》第142辑,全文请参见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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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在现代财政史的宏大叙事中,鲜有制度创新能如同增值税一般,在短短半个多世纪内迅速风靡全球,深刻重塑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联结。作为对商品与服务生产流通全链条新增价值计征的流转税,增值税不仅成为全球175个国家和地区财政收入的压舱石,影响力远超同期各类税种,更被公认为20世纪财政领域最具里程碑意义的制度发明之一(Caragher,2025)。学术界普遍认为,增值税之所以能取代曾在各国广泛实行的营业额税(Turnover Tax),根本原因在于它通过“进项税额抵扣”机制消除了重复征税,从而能够在保障财政收入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生产组织形式与市场价格机制的制度性扭曲。


虽然增值税的全球发展堪称“财政史上最令人称奇的创造”(Bird and Gendron,2007),但中国国内对增值税始终有很强的质疑声音(汪德华,2012)。这种“疑增派”观点,早期强调增值税不利于社会公平、不利于就业、不利于科技创新等,汪德华(2012)初步回应了这些观点。在当前,“疑增派”则强调增值税与数字经济的非实体性特征难以适配(刘尚希,2021;王雍君,2025)。不可否认,随着全球经济从工业经济向数字经济深度转型,并与人工智能技术加速融合,植根于实体经济交易场景的增值税制度正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跨境服务与无形资产的无界化、平台经济下主体的去中心化,以及团伙式欺诈的隐蔽化升级,不仅全方位侵蚀增值税的税基,更从底层逻辑层面冲击其核心征管框架(Artinger,2020)。但是,来自实践层面的挑战是否从理论上否定了增值税在数智时代的价值?本文研究发现,实践层面的挑战反而倒逼世界各国掀起增值税制度革新与征管强化的浪潮,推动这一传统税种适配新经济形态,焕发新的生命力。


基于上述背景,本文聚焦增值税应对数智化转型的核心优势与改革创新,系统论证其实践优势。首先,系统剖析数智化转型对传统税制的根本性挑战。本文指出,数智化转型对传统税制的挑战是全方位的,各类直接税更是遭遇致命冲击。在这样的背景下,需要重新审视并强化以增值税为主体的间接税的功能。其次,深入分析增值税在新经济形态下的制度优势与自我革新路径,发现其具备穿越经济周期、适配技术变革的强大适应力,展现出坚实的财政韧性。最后,将增值税与数智时代的典型新税种(数字服务税、机器人税)及传统竞争性税种(零售税)进行多维度比较,结果表明增值税在经济效率、税负公平性、征管可行性及长期可持续性等方面均更具优势。


2.数智化转型对传统税制的冲击


2.1增值税在税收体系中的位置


一般而言,依据税基的性质差异,税收可划分为所得税、消费税和财产税三大体系。所得税,即以劳动和资本要素所得为税基;财产税,即以人们的财产价值为税基;消费税,即以人们的消费支出为税基。消费税根据课征方式不同,可细分为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直接消费税以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消费支出总额减去最低生活支出后的余额为税基,属于直接税范畴,征管困难且会抑制消费,未被广泛采用;间接消费税课征于产销环节,厂商将税负纳入商品和劳务价格代收代缴,目前在世界各国普遍实施,又被称为销售税、间接税、流转税等。


销售税依据课征范围可分为选择性销售税与一般销售税。其中,前者由政府基于财政与公共目的,对特殊商品及服务在产销某一环节、按从价或从量方式课征,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即属此类。后者按商品或劳务交易价格的一定比例在交易发生时征收,根据产销阶段课税次数,分为单阶段与多阶段两类。其中,单阶段销售税按课税环节细分为制造税(MST)、批发税(WST)和零售税(RST)三种,美国目前广泛实施的销售和使用税(Sales and Use Tax)即属于零售税。多阶段销售税按税基不同,分为毛收入型和增值型,前者以各环节销售毛收入为税基,称为营业额税,我国在“营改增”之前对服务业课征的营业税即为典型代表,近期由数字经济催生的“数字服务税”也具有营业额税的典型特征;后者仅以各阶段的增加值为税基,即增值税(VAT)(见图1)。

在所得税大类中,根据课税对象的差异,可以划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面对人工智能背景下劳动税基的流失问题,部分国家和智库提出征收“机器人税”的设想。由于其最终由机器人的所有者(企业或资本方)承担,本质是对资本收益的调节,通常将其归属为企业所得税的专项调节子目。各国普遍存在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缴费,本质上属于对劳动所得税基的征税,因而可以归于所得税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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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数智化转型对税收体系的冲击


数智时代的经济特征对传统税制构成了双重冲击:在空间维度,数字化浪潮彻底动摇了以物理存在为前提的所得税管辖权基础;在要素维度,人工智能的资本替代效应,直接侵蚀了作为现代国家财政基石的劳动税基。在此背景下,亟须评估消费税基在适配数智化转型中的内生优势与优化潜力。


2.2.1数字经济动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根基


当前,全球经济正加速向以数据、算法和无形资产为核心的数字经济转型,呈现三重颠覆性特征。一是经营模式的“无实体规模化”(Scale Without Mass)。企业无须设立物理实体即可深度参与经济活动并获取巨额利润,切断了商业扩张与物理存在之间的必然联系(Szczepański,2020)。二是价值创造的用户参与化。不同于传统经济中价值由供给侧单向创造,数字经济中的用户是“产消者”(Prosumers),兼具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双重身份。其浏览、交互产生的海量数据构成了平台的关键生产要素,这种由“无偿劳动”驱动的价值增值由于缺乏显性成本在现行财务体系中难以被捕捉。三是资产与交易的极度流动性。价值依附载体由固定资产转向无形资产,边际成本趋近于零且极易跨境传输,使得利润转移变得更为隐蔽和便捷。


数字经济的上述特征从根本上动摇了企业所得税依托的底层逻辑,使其成为受冲击最严重的税种。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管辖权划分严格遵循“物理存在”原则,即以常设机构作为认定利润归属和行使征税权的先决条件。其制度设计本质上适配传统实体经营模式,与数字经济的运行规律产生了直接冲突。其中,“无实体规模化”与高流动性直接导致传统的“物理存在”联结度规则失效,造成价值创造地(数据来源国)与利润征税地(注册地)的严重错配,侵蚀来源国税基。与此同时,数据要素的价值贡献未被纳入传统利润核算体系,用户无偿提供的数据转化为平台超额利润后,却未在税收分配中得到合理体现,进一步加剧了税负不公(刘柏惠和史笑天,2025)。


面对上述治理困境,当前全球数字经济税收治理正处于旧秩序加速瓦解、新秩序尚未定型的空窗期,呈现“多边共识”(OECD双支柱方案)与“单边行动”(数字服务税)动态博弈的复杂格局。前者以重新分配征税权、设定全球最低企业税率为核心,试图构建一套标准统一的多边协同治理框架。然而,由于该方案深刻触及主权国家间的利益再分配,各国在税源划分与分配权重上分歧显著,导致其落地进程充满不确定性(朱青和杨宁,2025)。后者绕过企业所得税对“物理存在”的依赖,尝试从流转税视角切入以维护本国税权,尽管在短期内能缓解税基流失,但会扭曲跨境生产要素配置,更频繁引发国际贸易摩擦与税收双重征管争端,存在明显的制度缺陷(Olbert and Spengel,2019;Martínez et al.,2024)。


2.2.2人工智能导致劳动税基萎缩


如果说数字经济冲击的是基于物理存在的税收管辖权边界,那么人工智能作为驱动数字经济深化发展的关键引擎,则直指现代国家财政收入的根本基石——劳动要素所得。长期以来,现代税制深度依赖“依附于人”的税源,个人所得税和与薪酬挂钩的社会保障缴费构成了世界多数国家财政收入的绝对主体,平均占比超过50%(Price and Suresh,2025)。这种税制的隐含前提是,经济增长必然伴随着就业扩大和工资提升,进而带来税基的自然增长。


然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从基础逻辑处理向生成式人工智能演进,人工智能开始在认知、预测和决策等高技能领域替代人类(Abbott and Bogenschneider,2018)。企业通过加大机器人投资大规模替代常规劳动,在提升生产率与总产出的同时,显著压低了劳动者的薪酬总额,导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的劳动份额持续萎缩(IMF,2018)。当智能算法与机器人将人类从生产函数中逐步挤出,原本作为稳定税源的工资性收入流将转化为企业利润和资本利得,向极少数资本所有者集中。相较于源头扣缴、征管严密的劳动所得税费,资本不仅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法定税收优惠,更凭借其高度流动性与隐蔽性,具备极强的避税能力。因此,企业所得税的增长往往难以弥补劳动所得税的流失(Price and Suresh,2025)。


税基的上述结构性变迁,将导致以劳动所得税为主的财政体系面临双重挤压:一方面,人工智能替代工人导致劳动税基萎缩;另一方面,技术性失业的风险迫使政府大幅增加社会保障支出。这种收入端锐减与支出端激增同时发生的临界点,被学者们称为“财政奇点”(Price and Suresh,2025)。这意味着,当价值创造的主体从领取薪酬、承担社保与个税义务的人类转变为无须履行上述义务的机器时,支撑庞大公共服务体系的资金链条或将面临断裂风险。


面对这一结构性危机,全球政策界分化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治理思路。第一种思路是通过引入机器人税,提高自动化的资本成本,并将征收的税款用于补偿被替代的工人。这一思路带有明显的防御色彩,试图通过税收杠杆来干预技术扩散的节奏(Guerreiro et al.,2022)。第二种思路则主张承认自动化提升生产率的必然性,转而通过改革流转税体系(特别是增值税),从生产率提升带来的消费盈余中获取财政收入。这一思路强调税收的中性原则,认为税制不应惩罚先进生产力,而应聚焦于价值实现的终点(消费)来进行财富再分配(Atkinson,2019)。


以上分析可见,面对所得税管辖权失效与劳动税基萎缩的双重危机,全球税制正呈现 “从所得课税向消费课税”倾斜的战略转向。在数智化转型的深水区,重新审视并强化消费税的功能,不仅是填补财政缺口的技术手段,更是适配新生产力的制度演进。


3.增值税在数智化转型中的制度优势与自我革新


3.1增值税制度在数智时代的理论优势


与依赖利润计算和物理存在的直接税不同,增值税作为一种基于消费的流转税,凭借其独特的运行机理,展现了直接税难以比拟的制度优势与财政韧性,表现出穿越经济周期、适配技术变革的强大适应力。


3.1.1以“消费地原则”保障税收管辖权的确定性


增值税的设计初衷是为了消除生产环节的税收扭曲,并将税负归宿准确传导至最终消费环节。国际通行的增值税遵循“消费地原则”,即无论产品或服务的创造地、注册地或服务器所在地位于何处,征税权最终归属于实际消费发生地(OECD,2017)。


这一原则契合了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时代的征管需求,为数字经济提供了清晰、可执行的征税依据。这是因为,数字经济打破了企业与物理场所的联系,但未能打破人类消费者与物理空间的联系。相较于资本、数据和无形资产的高度流动性,消费者(自然人)具有显著的“非对称不流动性”。增值税以消费为锚的征收逻辑,能绕过企业所得税体系中“常设机构”认定的陷阱,确保消费市场国能够依据本国消费规模,公平地分享数字经济的红利,无须担心企业通过利润转移侵蚀税基。


3.1.2以“多维经济中性”化解税收扭曲与侵蚀


增值税的核心优势在于其中性原则,即税收不应成为干扰商业决策、技术路线或要素投入的变量。在数智时代,这种中性体现在三个层面。


第一,技术与商业模式中性。增值税力求对相似功能的商品和服务施加同等税负。例如,无论是实体书店销售的纸质书,还是Kindle商店销售的电子书,均适用同等税率。这有效防止了税收制度扭曲企业的技术路线选择(Russo,2019)。


第二,供应链中性。增值税的“环环抵扣”机制确保了税负仅在最终消费环节生效,中间环节的企业不承担实际税负。对于分工极度细化、涉及全球多点协作的数字产业链而言,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它有效避免了由于产业链拉长而导致的重复征税,保障了跨境数字贸易的效率。


第三,生产要素中性。这是应对人工智能挑战的关键。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流转环节的增值额,并不关注这一价值是由“碳基生命”(人类劳动)还是由“硅基生命”(算法或机器人)创造。即使未来出现大规模机器替代人工并导致劳动税基萎缩的现象,只要社会总产出和消费在增长,增值税就能自动捕捉自动化带来的生产率红利(Atkinson,2019)。从这个角度看,增值税实际上充当了财政收入从“劳动时代”向“智能时代”过渡的自动稳定器。


3.1.3以“宽税基”消解数智资产的定性争议


现代增值税制度通常秉持“宽税基”理念,将有形货物、无形资产与数字化服务统一纳入征税范围。无论是有形的硬件终端销售,还是无形的云存储服务、虚拟数字道具交易,在增值税制度框架下均被界定为“应税供给”。这一制度安排有效规避了税务机关对数字经济业态中各类交易形态“属于货物还是属于服务”的税法定性困境,其对多元交易形态的高度兼容性,不仅降低了因商业模式快速迭代引发的税制滞后风险,还压缩了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形式转换实施税收筹划的空间,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中性的税收制度环境(Atkinson,2019)。


3.2增值税征管实践在数智化转型中的自我革新


即便存在上述制度优势,增值税征管实践在数智化浪潮中仍面临巨大挑战,这体现在:数据要素的隐蔽性模糊了价值创造链条,加之平台经济下海量碎片化的C2C(个人对个人)交易模式,致使传统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在末端断裂,征管盲区扩大;跨境数字服务的无界流动与新型数字资产交易的兴起,也凸显了消费地认定的难题。面对这些问题,增值税可通过征管革新适配新场景,在既有制度优势下促进征管能力进一步升级,实现对数智化挑战的全面回应。


3.2.1数据资产的税务处理


人工智能的核心是数据和算法,这两者的交易形式通常表现为数据许可和应用程序接口(API)调用。在欧盟及主要OECD国家,数据下载、流媒体访问、API调用等均被统一定义为“电子供应服务”(Electronically Supplied Services,ESS)。在这一宽泛的定义下,无论是目前普遍使用的GPT-4 API调用,还是未来的脑机接口数据传输,只要是通过电子网络传输且人工干预极小,均将落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另外,在人工智能产业链中,大量交易发生在跨国企业之间。在此情境下,增值税采用“逆向征税”(Reverse Charge)机制,卖方不向买方收取增值税,买方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同时申报这笔交易的销项税和进项税,由此避免了跨境B2B(企业对企业)交易中的资金占用和复杂的退税流程,实现了税收中性(Buettner and Tassi,2023)。对人工智能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对数据和算力的全球采购不会产生额外的流转税成本,极大地促进了技术要素的全球配置。


3.2.2对算力资源“无形”征税


云计算是人工智能发展依托的基础设施。目前,全球头部云服务提供商已将增值税合规机制深度内嵌于其核心计费系统。这类企业依托IP地址、信用卡发行地、SIM卡归属地等多维度标识信息,自动判定终端客户的增值税“经常居住地”,完成征管流程中的自动化定址操作。这一技术化解决方案,有效破解了数字经济场景下“算力部署于云端,终端客户地理归属难以确定”的核心征管难题。同时,借助云端合规系统的自动化功能,也能降低企业申报、核算、备案的人工成本与时间成本,减少合规操作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以谷歌为例,其计费系统可根据客户的实际地理归属地,自动计算并代收对应税率的增值税,例如,若客户位于法国,账单将自动叠加20%的增值税;若客户位于巴林,则自动加收10%的增值税。此类覆盖全球的自动化增值税合规网络具备的制度适配性与征管效率优势,是数字服务税等单边税收措施难以企及的。


3.2.3通过实时申报与电子发票实现数据实时获取


传统增值税征管中纳税申报的滞后性为逃税提供了可乘之机。对此,各国通过改革将征管触角前移,实现交易数据的实时获取,这包括两种路径。


其一,实时申报(Real-Time Reporting,RTR)。传统的增值税征收依赖于以月度或季度为周期的定期申报,与交易相比存在滞后性,容易滋生“旋转木马式欺诈”(Carousel Fraud)(Slemrod and Velayudhan,2022)。在数字化和人工智能时代,各国正在向实时申报转型,要求企业在开具发票后的极短时间内(甚至即时)将发票数据上传至税务局服务器(KPMG,2021)。税务局的人工智能系统实时比对买卖双方的发票信息。如果卖方未申报销项税,买方的进项抵扣申请会被系统自动拦截。这从技术上消除了大部分发票欺诈的可能性(McQueston and Sadanand,2025)。


其二,电子发票(E-invoicing)的强制化。与传统PDF格式的电子发票不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全电发票)本质上是基于XML格式构建的标准化结构化数据载体。其核心突破在于彻底摆脱了专用税控设备的物理绑定限制,真正实现了发票开具、流转、抵扣与归档全流程的去介质化(McQueston and Sadanand,2025)。由此,发票的属性从企业间交易的私密凭证,转变为需通过全国统一电子发票交换系统传输的标准结构化数据。这一制度变革使税务机关得以实时获取并监控全社会范围内的经济交易数据,实现对市场交易全流程的动态化、精准化监管。


3.2.4平台经济下的纳税主体重构


作为数字经济核心枢纽的数字平台,聚集了大量小微市场主体与人工智能应用层开发者,对这类微观主体直接课税或强推跨境纳税注册成本高昂。针对这一问题,增值税征管实践中引入了“视同销售者”(Deemed Supplier)规则(Merkx,2022)。该规则的核心逻辑为:当数字平台为第三方卖家提供商品销售或服务供给的撮合服务时,在增值税框架下,平台将被视同实际的应税销售主体。这意味着,虽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商品所有权或服务权益直接由卖家转移至买家,但在税务处理层面需将其拆解为两个独立的应税环节。第一个环节为平台与卖家之间的B2B交易,通常被认定为免税交易或不征税行为;第二个环节为平台与终端消费者之间的B2C交易,平台需履行向最终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应税销售义务,并负责增值税的代扣、代收与申报缴纳。相较于小微市场主体,平台普遍具备更强的数据处理能力与税收合规意愿,由其履行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能有效降低整体税收征管成本,显著提升税收征收率(OECD,2019,2021)。


欧盟于2021年推出的电子商务增值税改革是该规则的典型实践,其核心框架包含进口一站式服务(IOSS,The Import One Stop Shop)和一站式服务(OSS,The One Stop Shop)两大机制。其中,IOSS专门针对从非欧盟国家进口的价值不超过150欧元的低价值货物。改革前,此类货物享受进口免税待遇,致使欧盟本土商家陷入不公平竞争;改革后,欧盟取消相关免税起征点并引入IOSS机制,数字平台完成注册后,可在销售环节直接向消费者收取增值税,对应货物入欧盟海关时免缴进口环节税,实现“绿色通道”秒通关。而OSS机制允许跨境电商企业仅需在欧盟一个成员国完成注册,即可统一申报并缴纳其在全欧盟范围内产生的所有远程销售增值税,彻底打破了过去需在每个消费国分别注册的烦琐壁垒,成为单一市场原则与数字化征管模式深度融合的典范。


3.2.5整合技术和政策形成“算法税收”


通过融合上述多种策略,中国和欧盟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增值税征管体系。中国以金税四期为核心的智慧税务系统实现了跨部门数据的深度融合与协同应用。该系统不仅整合了传统发票数据,更通过与银行、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网对接,完成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业务流的“四流合一”智能比对。基于此,系统可依托大数据算法对纳税人实施全生命周期的动态信用评价与风险扫描,极大地提升了税收征管的精准度与效率。中国税收治理也借此实现了从“以票管税”到“以数治税”的根本性跨越(谢波峰,2021)。


欧盟通过“数字时代增值税”(VAT in the Digital Age,ViDA)提案规划了2024—2030年的渐进式数字化征管改革路径,其中包括三大支柱:一是实施实时数字报告(DRR)与电子发票制度,跨境B2B交易需在发票开具后两日内上报电子数据,实现交易数据的实时归集;二是规范平台经济征管规则,将“视同销售者”规则扩展至短租、客运等服务领域,明确平台的法定征管责任;三是实行单一注册机制(SVR),允许企业仅在一个欧盟成员国注册即可完成全欧范围的纳税申报,有效降低跨境经营的合规成本(European Commission,2022)。


中国金税四期与欧盟ViDA提案虽路径不同,但本质上均指向由算法驱动的征管系统。这一转型的核心逻辑在于,未来增值税征管将逐步摆脱对企业主动申报的依赖,转而由税务机关的算法系统自动完成应纳税额的计算与核定。在此基础上,部分国家已开始探索特定行业的分拆支付(Split Payment)机制,当消费者通过刷卡、扫码等方式完成支付时,银行或支付机构的算法会自动完成资金拆分,将货款划入商家账户,同时将对应税款直接缴入国库。这一机制的实施,意味着增值税税款将不再经过商家账户,从根源上消除了商家挪用税款的可能性(European Commission,2025)。


4.数智时代增值税相对于其他税种的实践优势


为适应数智时代对全球税制的冲击,除了增值税的调整与适应,也有不少设立新税种、改造传统税种的设想。本节主要将增值税与讨论较多的数字服务税、机器人税、零售税进行比较,相关内容总结参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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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为何增值税优于数字服务税?


在以OECD双支柱方案为代表的多边共识迟迟无法达成的情况下,随着大型科技公司逃避税收的问题日益凸显,法国、英国、意大利等国纷纷推出单边的数字服务税(Digital Services Tax,DST),并将该税种定位为“长期解决方案出台前的临时性措施”(见表2)。它绕开利润归属界定的难题,将税基锚定在能反映用户参与和数据贡献的数字服务收入,通过“以收定税”确保价值创造地享有相应税收份额(刘柏惠和史笑天,2025)。然而,数字服务税仅是一种政治上的权宜之计,它在经济效率、公平性和长期可持续性上远逊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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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数字服务税本质上是营业额税的回归


数字服务税的征税对象通常锁定在线广告、数据交易、平台中介服务等特定数字业态,计税依据为相关业务的全额营收,而非企业净利润,税率普遍为2%~3%。从税收理论与税制演进的视角看,其本质上是对早已被主流经济体摒弃的“营业额税”的回归。作为一种具有历史局限性的流转税形式,营业额税因存在重复征税、税负转嫁机制扭曲、抑制中小企业发展活力等显著负面经济效应,早在数十年前便已被增值税全面替代(PWC,2025)。


数字服务税承袭了营业额税的固有缺陷,会扭曲劳动力、资本等核心生产要素的市场配置,进而损害社会整体福利水平(Olbert and Spengel,2019;Martínez et al.,2024)。然而,该税种对总税收收入的贡献度却极为有限(Geringer,2021),由此形成了经济扭曲成本与财政收益的显著失衡。此外,数字服务税的实际税负往往难以由纳税主体承担,而是极易通过价格传导机制,从大型科技公司转嫁给平台内商户乃至终端消费者(Kaźmierczak,2024)。以亚马逊为例,它几乎将承担的税负完全转嫁给了最终消费者,背离了对科技巨头征税的政策初衷(Muddasani and Langenmayr,2025)。


4.1.2数字服务税的级联效应


数字服务税最致命的缺陷在于其引发的级联效应(Cascading Effect),即税负会在供应链各环节被重复征收,且无任何抵扣空间。在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深度融合的应用场景下,这一问题的负面效应通过高度复杂的产业链条与价值传导网络持续放大,进而更深层次地侵蚀市场机制与税收公平。


以人工智能产业链为例,从数据层的数据销售、平台层的云算力服务,到应用层的平台佣金、广告层的社交广告投放,各环节均可能触发数字服务税。在增值税体系下,上述交易均属B2B性质,进项税可全额抵扣,最终仅终端消费者购买应用时承担税负;但在数字服务税体系下,各环节税负均不可抵扣成本,层层叠加后不仅人为推高最终产品价格,更会严重扭曲中间环节的资源配置(Russo,2019)。为了避免这种级联税负,大型科技公司有强烈的动机进行垂直整合,将上下游业务全部纳入集团内部,以消除外部交易。这直接打击了专业化的中小企业,导致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


4.1.3贸易战风险与国际协调


数字服务税在制度设计上具有鲜明的靶向性,普遍设置较高的全球营收门槛(如7.5亿欧元),将征税范围精准锁定于少数科技巨头(以美国企业为主)。此类针对性极强的征税规则被美国判定为歧视性贸易壁垒,进而触发其“301调查”程序及报复性关税威胁,显著加剧了国际贸易摩擦风险(Gravelle,2024)。


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增值税具有契合WTO规则的税收中性特征。其制度优势在于不区分企业国籍属性、不设置歧视性准入门槛,仅以消费发生地为征税依据,实行“有消费即征税”的公平原则。基于此,以增值税制度为核心框架破解数字经济税收征管难题,不仅能从根源上规避国际贸易冲突,而且可以维护全球市场的统一性与竞争公平性,深度契合数字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内在要求。


4.2为何增值税优于机器人税?


机器人税的基本设想是让购买机器人的企业额外缴税。其出发点是通过税收杠杆来平衡技术红利的社会分配,将自动化带来的部分超额收益进行社会化再分配,筹集的资金可为受冲击的劳动者提供保障与转型支持。这一提议听起来符合直觉,但在经济学和操作层面面临巨大障碍(Abbott and Bogenschneider,2018)。


4.2.1“机器人”界定中的困难


在人工智能时代,合理地界定机器人的范围十分困难。在公众的刻板印象中,机器人是具有类人形态或工业机械臂特征的物理实体,但实际上对人类劳动产生最大替代效应的并非物理机器人,而是无形的软件自动化和人工智能算法。如果税法将机器人定义为狭义的具备物理形态的设备,将构成对制造业的歧视性征税。这种税负不公违背横向公平原则,会扭曲产业结构,阻碍实体经济升级。反之,如果将机器人定义为广义的任何能够替代人类劳动的自动化技术,那么征税范围将无限泛化。例如,自动售票机代替了售票员,但没有人会主张对其征收机器人税。这种定义的随意性将赋予税务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寻租行为和法律适用混乱(Damijan et al.,2021)。


4.2.2违反税收的基本原则


税收的核心原则之一是支付能力原则。机器人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消费需求,也没有对财富的支配权,不具备纳税条件。即便如同部分经济学者主张的那样,为了推行机器人税而赋予其“电子人格”,对应的经济负担最终只能由机器人所有者或使用者承担。如此不仅无法改变税负转嫁的经济实质,反而会增加纳税关系的复杂性(Oberson,2024)。


另外,在税法中,纳税义务通常对应于某种形式的权利。如果强制机器人纳税,就要慎重考虑这是否意味着要赋予其某种形式的公民权利。显然,这会引发极为复杂的伦理风险。


4.2.3抑制生产率提升与创新活力


首先,生产率增长受阻。机器人和人工智能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资本,其应用是提高生产效率的关键。对资本品征税人为调高了资本的相对价格,导致企业技术升级成本上升。尽管这可能在短期内形成“就业缓冲”,但由于长期实际工资的增长高度依赖于生产率提高,此类税收终将损害劳动者的长远利益(Oberson,2024)。


其次,技术路径的低效扭曲。为了降低税收负担,企业可能放弃高效的智能方案,转而采用能规避机器人定义的落后技术。这种为了避税而选择次优技术的行为,将创新引向非效率竞争,造成资源配置的系统性扭曲与社会福利的缩减。另外,在全球化背景下,资本与技术具有高度流动性。单边课税将直接削弱一个国家作为创新高地的吸引力,迫使领先企业将研发中心转移至税负更低的国家(Bastani and Waldenström,2024;Bogenschneider,2022)。


4.2.4征管极具复杂性


机器人税的征管实施需突破技术界定、归因识别与反避税三大核心难题,其执行成本与操作难度显著高于传统税种。首先,征收机器人税的前提是准确识别“替代人类劳动”的特定算法或设备,税务机关对此类无形资产的审计需深度介入企业生产流程,实施成本极高。其次,随着“人机协作”成为主流生产模式,产出的提升往往源于劳动力与智能资本的协同效应。从计量经济学的角度看,准确剥离并测度资本对劳动的边际替代率几乎不可能。这种要素贡献归属的不确定性直接动摇了机器人税的课税基础。最后,企业会针对税法定义,通过重新设计生产工艺或产品架构进行功能性避税。这种持续的“猫鼠游戏”不仅造成了严重的征管资源浪费,更因税收驱动的流程改造导致了额外的社会效率净损失(Kovacev,2020)。


4.2.5增值税的相对优势


相较于机器人税,增值税的核心优势在于,它能够顺应技术进步驱动的生产率提升趋势,依托消费端的税收调节机制解决社会分配领域的问题。这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有效捕捉自动化带来的消费增量。人工智能虽然会减少生产环节的就业,但大幅降低了商品和服务的成本,提高了全社会的总产出和财富总量。增值税直接对这一扩大的消费基数征税,能够自动、高效地从技术进步带来的社会总财富增加中抽取财政收入,随着经济总量的增长而自然增长,不依赖于特定的生产方式(人工还是机器)(Atkinson,2019)。在此基础上,增值税对所有最终产品征收相同的税率,无论该产品是由工人制造,还是由人工智能生产。这意味着增值税不会人为地偏袒某一种生产要素,从而有效避免了对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阻碍。


其二,有效防御国际税收竞争。相较于机器人税易诱发资本跨境外流的弊端,增值税体系在跨国贸易征管中普遍采用目的地原则,而非价值创造地(生产地)原则。这一规则要求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时,需承担与本土产品完全相同的增值税税负。这意味着,无论境外商品的生产是否依赖自动化设备、成本优势如何,一旦进入本国流通环节,均需缴纳等额税款。这种机制构建起有效的税收“隔离带”,能够消解各国生产模式(自动化水平)差异对本国税基与税收公平性的影响。


其三,征管中的自我执行与数字化赋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监督作用,在人工智能深度应用的产业环境下依然有效。在B2B交易场景中,上下游企业基于抵扣凭证的相互核验与制约,大幅压缩了逃税避税的操作空间,使得税务机关无须深入企业内部甄别生产要素的具体构成,即可实现对税基的有效管控。另外,数字化征管模式推动增值税征管流程高度自动化。税务部门能够依托智能系统实时监控交易数据流,并借助算法模型精准识别异常发票与隐性欺诈链条。这种以数字化技术应对技术变革挑战的治理路径,本质上是以人工智能技术破解该技术催生的税收征管难题,形成了技术赋能税收治理的良性闭环。


4.3增值税与零售税的比较


增值税与零售税是世界各国税制实践中两种主流的消费税模式。在理论分析框架中,零售税凭借“仅对最终消费环节单一课税”的制度简洁性而颇具吸引力,在税负归宿维度被认为与增值税具有等效性。在剖析增值税的比较优势的过程中,需聚焦“增值税与零售税孰优孰劣”这一核心争论展开针对性论证,进而说明增值税在现代税制体系中的不可替代性(Keen and Lockwood,2010;Slemrod and Velayudhan,2022)。


4.3.1单一环节征税易滋生逃税问题


零售税在征管实践中的核心缺陷源于其单一环节征税的制度设计,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零售环节单方申报模式缺乏双向制衡机制,易滋生买卖双方合谋避税风险。零售税仅依托零售商单方申报计税,这使得交易双方存在天然的避税倾向。消费者为压低交易价格往往主动放弃索取发票,零售商则借此隐匿真实销售额,进而逃避纳税义务。这导致零售税的税收遵从度长期处于低位,学者对巴基斯坦的相关模拟研究为此提供了实证支撑:若以零售税全面替代增值税,其税收收入规模最高仅能达到增值税的三分之一,而零售环节单方申报模式衍生的逃税漏洞,是造成此差距的核心原因(Brockmeyer et al.,2024)。


其二,单一环节一次性征税模式,放大了逃税行为的税款损失效应。零售税仅在最终销售环节计征税款,一旦零售商逃税,政府将直接损失该商品在生产、流通全链条的应缴税额。在数字经济发展浪潮下,跨境电商、社交平台带货等线上交易形态的虚拟性与隐匿性,大幅提升了零售税的征管追踪难度,进一步放大了这一制度漏洞。


其三,数字经济催生的去中心化交易场景,引发纳税主体界定困境。零售税的征管逻辑建立在“零售商”承担税款代收代缴义务的基础上,然而,去中心化交易场景完全突破了传统零售交易中“零售商”的范畴。在去中心化金融(DeFi)、非同质化代币(NFT)等领域,交易行为通过智能合约自动完成,甚至依托去中心化交易所(DEX)实现点对点交易,纳税主体缺位使得零售税征管陷入无法落地的困境。


相较于零售税,增值税特有的进销项双向稽核监管机制,能有效规避单一环节单方申报模式下易出现的征管漏洞。在纳税主体界定层面,增值税更注重经济活动的实质,只要市场主体独立开展经济活动,无论其法律形态如何,均可能被认定为纳税人,能够对冲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冲击。


4.3.2税基狭窄难以适配经济形态变化


零售税的底层逻辑植根于工业时代的“有形商品零售”。然而,随着现代经济加速向服务化与数字化转型,这种传统的税制模式正面临严重的适配性危机。其一,虚拟商品的界定与征管难题。对于非同质化代币(NFT)、云存储、生成式AI等数字商品,零售税制度面临三大核心征管难题:一是应税范围的判定难题。数字商品的非实体特征突破了传统应税商品的物理属性边界,导致其应税属性难以明确界定;二是税收管辖权的划分难题。跨境跨区域的虚拟交易脱离物理空间锚点,缺乏可依托的地理坐标依据;三是计税依据的核算难题。部分数字商品存在非标准化定价机制或价值高频波动特征,进一步加大了销售额精准核算的实操难度。其二,平台经济的监管盲区。在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中,大量交易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呈现高度去中心化与碎片化的特征。零售税由于缺乏增值税中成熟的平台代扣代缴机制,税务机关难以追踪海量微小个体的交易数据。这种征管手段与交易形态的完全错位,直接导致税基的大规模流失。


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零售税与增值税在应对技术变革时,表现出了截然不同的制度包容力。零售税本质上依赖“枚举法”逻辑,即法律必须逐一列明应税项目。在技术迭代极快的当下,这导致税制始终处于落后状态。有研究(Agrawal and Fox,2021)指出,美国约三分之一的州至今未将流媒体、网络课程等数字服务纳入税基,这种制度分歧直接造成了财政收入的实质性缺口。相比之下,增值税采用“排除法”逻辑。除了明确豁免的项目,一切经济活动皆视为应税。通过“货物”与“服务”的宽泛二分法,增值税能够无缝囊括新兴业态。这种税制自带的包容性,使其无须频繁修法便能顺应经济转型,在保障税基完整性与财政收入稳定性方面,展现显著的制度优越性。


4.3.3跨境交易征管存在困难


在数字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零售税在制度设计上过度聚焦于本土、单向的零售场景,在处理复杂的跨境交易(尤其是跨境B2B与数字服务)时表现出严重的制度不适应性。这不仅导致了巨额的税收流失,更引发了深层次的竞争不公平问题。


其一,管辖权界定模糊导致的征管困境。当消费者从海外购买商品或数字服务时,理论上应由消费者自行申报并缴纳零售税,在这种情况下常以“使用税”形式征收。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实践中个人消费者的遵从率极低。以美国为例,各州远程销售和使用税的个人遵从率长期不足10%,这一漏洞导致各州每年损失数百亿美元的潜在税收收入(Bruce et al.,2009)。


其二,对本土企业的歧视性竞争。本土零售商和数字企业必须严格依法缴纳或代征零售税,而跨境在线零售商或服务商则可借助监管漏洞规避税款,这使得本土企业在定价上天然处于劣势。这种扭曲在边际利润微薄的数字内容产业尤为突出。当消费者购买海外流媒体服务、电子书或云存储时,由于零售税缺乏像增值税那样有效的源头扣缴或平台责任机制,以及双向稽核监管机制,这些跨境服务往往是“零税负”的,从而进一步削弱了合规纳税的本土数字产业的竞争力。


上述问题在与增值税体系对比时尤为明显。如前文所述,增值税在处理跨境B2B数字服务贸易时通常采用“逆向征税”机制,买方在申报本国增值税时,自行核算这笔交易的应纳税额,并同时作为进项税抵扣,不仅自动解决了管辖权问题,还极大地降低了跨境交易成本。零售税体系缺乏此类机制,为了实现跨境免税,企业必须依赖烦琐的“豁免证书”管理(Frieden et al.,2022)。如果外国买家无法提供美国认可的豁免证书,或者美国卖家无法验证外国证书的有效性,交易往往会被错误征税或面临审计风险。这使得零售税在高度自动化的全球数字贸易中显得极其低效且充满摩擦。


由此可见,由内生结构性缺陷引致的征管脆弱性,使零售税难以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应用。尤其在面对高度数字化、服务化和跨境化的现代经济体系时,其制度适配性不足的短板愈发凸显。


5.结论与展望


5.1研究结论


在数字经济深度演进并与人工智能加速融合的时代背景下,全球税收体系正迎来深层次的结构性变革。本文通过剖析数智化转型对传统税制的冲击效应,阐释增值税在应对数智化挑战时的制度禀赋与实践创新路径,并将其与数字服务税、机器人税等新兴税种及零售税这一传统竞争性税种展开多维度对比评估,从理论逻辑、经济效应与实操机制等层面,系统论证了数智化转型视域下增值税所具备的独特优势。本研究的核心结论可凝练为:面对数智化转型对传统税制的挑战,增值税依托其内生的消费地原则、多维经济中性和宽税基特征,能通过数字化征管革新衔接实体与虚拟经济,展现跨越经济周期的强劲财政韧性,构成了数智时代维护国家财政主权、保障社会公平分配、促进技术创新发展的最优制度基石。


其一,传统税制的危机本质上是“物理存在”这一工业时代课税锚点的失效。在数据要素流动与算法自动化的双重驱动下,传统企业所得税赖以生存的“常设机构”原则及工薪税依托的“雇佣劳动”契约正趋于解构。数智化进程引发了直接税体系的结构性危机:一方面是跨境无实体经营导致的管辖权虚化,另一方面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人类劳动替代造成的劳动所得税税基萎缩。相比之下,新兴补偿性税种面临极高的制度磨合成本与不确定性,迫使政策视野重回流转税,探寻其内生的治理韧性。


其二,增值税在理论框架上展现了对数智时代的卓越适应性。首先,“消费地原则”将课税权锚定于价值实现的终端,为各国在全球化背景下确立了最具正当性与确定性的税源保全机制;其次,“多维中性”确保税收仅针对增值额课征,而不对生产要素的组合形态施加惩罚性负担,有效规避了对先进生产力的误伤;最后,其“宽税基”属性实现了对数字产品、虚拟服务等新型交易形态的无缝兼容。


其三,在制度优势的基础上,增值税正通过数字化征管实现对数智化挑战的精准回应。以中国“智慧税务”与欧盟“数字时代增值税”为代表,全球正在构建由算法驱动的柔性征管体系:通过“视同销售者”规则,将碎片化交易汇聚于平台节点进行统筹代缴;推广实时申报和电子发票,实现从事后核查向实时审慎的范式转变;优化“逆向征税”机制并构建算力支撑的自动化合规网络,显著降低了跨境数字贸易的制度摩擦。


其四,增值税在效率与中性维度上显著优于数字服务税与机器人税。数字服务税本质上是带有歧视性的营业额税,其固有的级联效应不仅扭曲了生产要素配置,更易诱发国际贸易摩擦,且收入潜力具有明显的天花板。而机器人税则背离了税收公平原则,实质是对自动化生产率的惩罚,不仅抑制技术革新,且在“机器人”定义及价值评估上面临严重的实操瓶颈。这些结构性缺陷使得此类临时性税种难以成为全球税收体系的支柱。


其五,在数智化语境下,增值税相较零售税展现出显著的征管闭环优势。零售税依赖于末端环节的单方申报,在复杂跨境数字消费场景下极易形成“合规黑洞”,而数智化转型进一步放大了这一弊端。此外,零售税基于“枚举法”的有形商品分类逻辑,难以捕捉快速迭代的数字服务形态;且其缺乏进项抵扣链条的约束,导致跨境交易监管真空,客观上形成了对本土企业的税收歧视。增值税的闭合抵扣链条则为数字经济提供了更公平的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增值税强大的制度生命力不仅源于其理论优势,更在于其微观机制能够敏锐捕捉并精准适配数智化变革催生的复杂交易形态。这种革新并非对增值税核心机理的颠覆性重构,而是立足于数字经济的核心特征,在规则体系、征管模式与协同机制层面展开的迭代优化。上述多重优势,在与数智时代新兴税种及传统竞争性税种的对比分析中得以充分显现,进而深刻揭示了增值税在未来税制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与不可替代性。


5.2未来展望


随着数智化浪潮下人工智能对生产要素结构重塑的日益深化,要从制度设计与征管模式两方面对增值税进行系统性优化,以实现与新型生产模式的深度适配,防范税制漏洞引发的税基萎缩与收入波动。


在增值税制度设计方面,要重新审视对增值税进项的抵扣政策。人工智能替代人类劳动会改变企业增加值的规模与结构,进而作用于法定增值额和增值税税基,对增值税的收入能力产生影响。投入产出表中收入法核算的增加值包括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人工智能替代人类劳动会导致劳动者报酬占比下降,固定资产折旧占比上升。在消费型增值税中,人工智能设备的折旧虽计入核算增加值,但因其在购进时被作为进项一次性抵扣,无法转化为增值税税基。在极端情况下,若人工智能完全替代人类劳动,增值税税基将高度依赖于企业的营业盈余。但营业盈余的变化取决于人工智能对全要素生产率的贡献,具有不确定性。若人工智能仅能微幅降低成本而非驱动颠覆性创新,则营业盈余的增量将难以弥补劳动者报酬下降带来的税基减损。在此背景下,“平庸技术”(So-so Technology)将对增值税构成系统性威胁:企业引进自动化设备替代劳动,通过增加抵扣减少税负,但未产生显著的生产率红利,营业盈余不会显著提升,实质上是将原本由政府(税收)和劳动者(工资)分享的份额转向资本方(Acemoglu et al.,2019)。另外,被替代的劳动力收入下降,导致终端消费环节的增值税流失,形成恶性循环。为缓解劳动与资本之间的税收非中性,应考虑对增值税进项抵扣进行精准化改良。一是激励创新型替代。对于能显著提升生产效率、创造数字经济新业态的人工智能投资,维持现有的全额抵扣策略,甚至引入加计抵扣。二是规制单纯性替代。对于以“减人增效”为唯一目的且缺乏生产率贡献的自动化设备,可考虑递延抵扣或设定抵扣限额。通过调节资本形成的税收成本,引导企业从“节约成本型替代”转向“创造价值型进化”。


在增值税征管方面,随着区块链技术、中央数字货币及智能合约的普及,增值税将向“嵌入式自动化征管”的形态演进。届时,税收征管将超越传统的“申报+审核”范式,实现与商业交易的深度融合。依托“分拆支付”技术,每一笔消费支付都将触发智能合约的即时清算,价税在交易瞬间完成逻辑剥离,不含税净额归属商家,而税款则通过算法实时解缴国库,实现税款的零时差入库与零干预征收(European Commission,2025)。税务机关的角色也将实现根本性重塑,从传统的“事后核查者”转型为“算法治理者”。通过将税法条款转化为可执行的代码,并部署于商业平台与支付系统中,增值税将真正实现与数字和人工智能经济的同频共振。


与此同时,增值税的数智化转型不仅仅是单纯的征管技术升级,更是重塑社会契约关系的契机。依托“嵌入式”征管模式的深度应用,税收流失率得以大幅降低,增值税由此能够构建起更为稳固且随经济总量同步扩张的财政收入基础。在人工智能加速普及、劳动收入份额面临下行压力的背景下,高效运转的增值税体系将成为支撑全民基本收入和社会保障网等公共服务支出的核心资金来源。汪德华和孟红(2017)提出的“社保增值税”改革设想,是适应未来数智时代技术冲击,提升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案例。通过将自动化带来的生产率红利转化为普惠性公共服务供给,增值税将在维持社会公平正义与稳定运行方面发挥“财政压舱石”的决定性作用。

综合来看,在数智时代,增值税不仅没有过时,反而在经过数字化、平台化与智能化的深度赋能改造后,展现相较于其他各类税种更强劲的生命力与适应性。立足全球税制变革的战略窗口期,我国应加快推动增值税的深层制度创新,以制度的确定性对冲技术变革的不确定性。这不仅是稳固国内财政根基的必然选择,更是我国深度参与并引领全球数字税收治理、构建公平高效治理体系的战略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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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第142辑(2026年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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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税的荒唐与智慧:历史上的税收故事》

作者:[美] 迈克尔·基恩 乔尔·斯莱姆罗德

译者:薛凯欣 余江 译

出版时间:2025年2月

开本:16开

页数:492页

装帧:平装

ISBN:978-7-5217-70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