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长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夫妻离婚后房产债务担保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案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离婚约定效力问题作出了清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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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与龙某曾系夫妻关系,二人满怀对未来幸福生活的憧憬,携手签下一纸《商品房买卖合同》,共同贷款购买一套房子。首付、月供、家的蓝图……每一笔支付都承载着他们对婚姻的期待。那时的他们大概不曾想到,数年后不仅感情走向终点,昔日的“安居梦”还会演变成一场债务纠纷。
2022年,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房屋产权归柳某,剩余房贷由柳某承担。二人或许以为,至此各自人生已然厘清。然而,婚离了,家散了,债务并未随之消散。因后续还贷中断,当年为这笔贷款提供担保的房开公司被银行追偿,最终被法院强制执行,代偿了本息共计19万余元。
随后,房开公司依法向二人追偿。龙某感到委屈:明明离婚判决写明了债务归前夫,为何自己还要被追讨?这笔“旧债”,究竟该谁“买单”?
裁判结果
法庭上,一方是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坚决追偿的房开公司,另一方是手持离婚判决、认为自己不应再担责的龙某。法律的天平将如何衡量这份“内部约定”与“外部债权”的冲突?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清晰判决:柳某、龙某二人需共同向房开公司偿还代偿款。理由在于,这笔贷款是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购买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的贷款,依法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判决中关于债务由一方承担仅拘束夫妻双方,不能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这意味着,龙某对外仍需先行履行还款义务,此后可再依据离婚判决的约定,向柳某进行内部追偿。法律在坚定保护交易安全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通过赋予履行方追偿权,妥善平衡了各方利益。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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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官提醒
本案承办法官指出,此类纠纷的核心在于厘清两种关系的区别:
1.夫妻内部约定 vs 对外法律责任
离婚时关于财产债务的协议或判决,解决的是夫妻之间的内部分配问题。但若涉及对外所负的共同债务,双方仍须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内部约定不能成为任何一方逃避共同债务的“挡箭牌”。
2.共同债务的认定,关键看“用途”与“时间”
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考察债务是否发生在婚姻期间,以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本案购房贷款显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即便离婚,该债务性质不变,二人仍需共同面对。
爱情可以转身,但基于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不会凭空消失。当缘分走到尽头,依法处理好经济纠葛,不仅是对过往的交代,更是开启新生活的必要一步。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婚姻既是情感的融合,也伴随着法律责任的联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