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名曝光
○ 苏C车主注意!驾驶新规来了!
○ 全国猪价已跌破5元!
○ 怀疑丈夫出轨,女子趁夜色扒货车尾部跟踪丈夫
▌睢宁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七次主任会议
3月27日上午,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朱韶伟主持召开第三十七次主任会议,副主任艾丹、许祥春参加会议。
会议集中听取了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筹备工作、部分员额法官、检察官报告履职以及有关人事事项的情况汇报;集体研商了《睢宁县人大常委会 2026 年工作要点(草案)》。
会议强调,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必须坚持系统谋划、精准对接。既要全面衔接省市人大2026年工作部署要求,确保上级决策部署在我县落地见效;又要深度融入县委对人大工作的新部署、新期望,精准体现人大工作与县域中心工作的同频共振。要扎实开展梳理汇总,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反复打磨完善,让工作要点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指导性。同时,要围绕年初人代会“一号议案”内容,进一步强化项目建设与产业发展的工作导向,将其作为全年工作的重要抓手,充实完善目标任务安排、明确责任分工、压实推进节点,以高质量人大工作助力我县产业提质、项目提效。
▌实名曝光
为维护司法权威,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将下列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通过社会公众媒体平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进行曝光。
姓名:闫花
性别:女
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900509****
住址:睢宁县梁集镇戚姬村闫庄组6号
案号:(2017)苏0324执2922号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标的:111250元
纳失原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姓名:王鑫磊
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10110****
住所地:睢宁县西关农场天然巷58-15号
案号:(2022)苏0324执571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标的:172000元
纳失信原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姓名:余赛
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950212****
住址:宿迁市碧桂园·翰林阁22幢302室
案号:(2026)苏0324执554号
案由:买卖合同
标的:144万元
失信情形: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姓名:沈远
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940724****
住址:睢宁县恒华新都汇G14幢2单元505室。
案号:(2024)苏0324执3006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标的:184000元
纳失信原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姓名:朱红奇
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80209****
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沙集镇兴国村609号
案号:(2024)苏0324执5835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标的:159395元
纳失信原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特别提醒: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措施产生负面影响。社会公众如发现上述失信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拨打举报电话予以举报。
举报电话:0516-80389110
▌文明实践
▲近日,睢城街道后园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开展公益口腔义诊活动,并向居民普及口腔健康知识。
▲3月27日,姚集镇新时代文明实践所在郭卢社区开展“文明祭扫,绿色清明”主题活动,现场发放文明祭扫倡议书、讲解清明习俗,倡导绿色、安全、文明祭扫新风尚。
▌伴“未”成长
▲3月26日,睢河街道仝场社区组织志愿者走进辖区幼儿园,通过动画短片、绘本讲解、情景问答等形式,开展“萌娃学雷锋”活动,让雷锋精神在孩子们心中生根发芽。
▲3月26日,李集镇第二幼儿园师生走进轴山村草莓园,开展“向‘莓’好生活出发”亲子采摘社会实践活动,用浸润乡土气息的甜蜜旅程,在孩子们心中种下热爱自然、热爱生活的种子。
▌立功喜报
▲近日,岚山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联合陈集村为现役军人王瑶家属送上“三等功”荣誉喜报,对家属表示祝贺。
▌安全检查
▲3月27日,凌城镇综安办对张付社区网销家具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针对消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
▌驾驶新规来了!
公安部近日正式发布
《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
(GA/T 2372-2026)
新规将于6月1日全国落地执行
🚌🚌🚌🚌
从此告别“只看驾驶时长”的老办法
驾驶行为+生理状态+生活轨迹
三维立体判定
只要满足任一条件
就算疲劳驾驶
覆盖全车型驾驶人
尤其强化了客运车辆的监管要求
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交通违法行为查处
提供了明确的量化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疲劳驾驶:
a) 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h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min的;
b) 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晚22:00至次日凌晨6:00连续驾驶超过2h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min的;
c) 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24h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h的。
注:客运机动车驾驶人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驾驶人。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具备避险条件但未及时采取有效避险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经调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疲劳驾驶:
a) 通过监测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设备、脑电测量设备等)监测到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事故发生前10min内出现生理疲劳闭眼或疲劳程度脑电波特征判断数值小于30的。
注:生理疲劳闭眼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因生理疲劳致双眼睑完全闭合,并持续2s以上的行为。
b) 对机动车驾驶人询问/讯问结果证实其处于精神难以集中或精神恍惚、困倦等状态仍驾驶车辆的;
c) 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出发前睡眠状况和工作、饮食、用药、生活等情况进行调查,证实存在表1列举的一项或多项调查结果的。
新规的实施,标志着疲劳驾驶监管进入“精准化、全维度”时代。对驾驶人而言,合规驾驶不仅是规避处罚的前提,更是保障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核心;对交通管理部门而言,明确的认定标准与取证方式,能更高效地打击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6月起
新规正式落地
全体驾驶人需严格遵守
养成规范驾驶习惯
拒绝疲劳驾驶
守护出行平安
转发提醒身边的小伙伴
▌全国猪价已跌破5元!
3月27日, “全国猪价已跌破5元”冲上热搜。
据报道,当前全国生猪价格跌至4-5元/斤,成本高达7.5元/斤,养殖户每头猪亏损超500元。
南北价差缩小,屠宰量大幅下滑,中小养殖户集中退出。行业正经历产能出清,但市场普遍预期9月后价格或将回暖。
据报道,2026年以来,生猪价格持续低位运行,养殖成本居高不下,猪粮比跌破行业预警线,自繁自养、外购仔猪养殖模式均陷入普遍亏损,行业供大于求的格局十分突出。
据官方数据,2025年末全国能繁母猪存栏量为3961万头,仍高于行业合理产能区间。为加快产能出清,3月19日生猪行业专题会议释放明确信号,能繁母猪调控从柔性引导转为硬性约束,明确目标力争三季度全国能繁母猪存栏降至3650万头,以2025年末数据测算,全行业需去化超310万头,降幅接近8%。
2026年3月26日国内生猪价格一览 图自中国猪业
网友评论
▌怀疑丈夫出轨,女子趁夜色扒货车尾部跟踪丈夫
3月24日21时许,新疆巴楚县友谊路与银花路交会路口,上演惊险一幕。一名女子因猜忌丈夫,竟铤而走险扒挂在丈夫驾驶的小型货车尾部。所幸民警及时拦停车辆,避免了坠车伤亡的惨剧。
当晚,巴楚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辅警在路口执勤时,发现一辆行驶中的小型货车尾部扒着一名女子,双手紧紧抓住车箱后挡板,身体挂在车外,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执勤民警当即示意货车靠边停车。
车辆停稳后,民警立刻将女子从车后扶下。经核实,该女子是货车驾驶人玉某的妻子,玉某一脸错愕,表示对妻子扒车一事毫不知情。
而妻子扒车的原因,竟是怀疑丈夫出轨,趁丈夫准备驾车离开时,偷偷扒上货车尾部,想用这种极端方式跟踪丈夫。好在事发路段车流量较小,且车辆行驶距离短、车速不快,未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玉某上车前未绕车一周检查车辆周围安全状况、未观察车辆后方人员,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玉某作出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消费是经济增长的“主引擎”、是高质量发展的“试金石”、更是民生福祉的“温度计”。2025年,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保委坚持依法充分履职,不断探索、完善消费维权举措,推动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保委联合发布2025年度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着力优化消费环境。
目 录
案例一:经营者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老人获“退一赔三”
案例二:老人遭遇盲盒“陷阱”,人民调解维护权益
案例三:使用购物红包支付价款,可计入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
案例四:跨境商品退货难,联动调解显成效
案例五:消费者人格权受保护,经营者道歉获谅解
案例六:“以旧换新”不规范,人民调解促整改
案例七:直播销售假冒珠宝,市场监管从严查处
案例八:美容店连环转让拒退费,消保委支持起诉护权益
案例一:
经营者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老人获“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
经营保健服务的赵某在网络平台宣传其理疗产品具有“降三高”“清除体内毒素”“预防癌症”“治疗糖尿病并发症”等功效,正处花甲之年的孙某看到宣传后到赵某经营的店铺体验,并花费1万余元购买理疗项目。消费部分疗程后,孙某发现店铺使用的产品实为普通化妆用品,经营者夸大宣传误导消费,在与赵某协商退款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赵某以产品并不具备的“降三高”等治疗功效作为卖点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赵某向孙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银发消费”持续增长,不断加强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维护老年人权利、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部分商家利用老年人关注身心健康的需求以及信息识别能力较弱的特点,将普通产品包装成“特效产品”,侵害老年消费者权益,扰乱消费市场秩序。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经营者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帮助老年人守护好“钱袋子”,依法遏制“坑老”“骗老”违法行为。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例二:
老人遭遇盲盒“陷阱”,人民调解维护权益
【基本案情】
七旬老人刘某在商店购买生活用品盲盒,内含足浴盆一台,后刘某发现足浴盆存在加热不灵、漏电隐患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退款,经营者以“盲盒一经拆封概不退换”“盲盒随机发放,质量问题不售后”等理由予以拒绝。徐州市公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翟山派出所调解工作室受理调解纠纷后,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及《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向经营者释法明理,指出盲盒经营应当符合产品质量与售后服务相关规定,经营者负有质量担保义务。经现场普法与耐心调解,经营者当场为刘某办理退货退款,并承诺全面整改店内不合理的售后规则。
【典型意义】
近年来,盲盒消费凭借“未知惊喜”属性,吸引了众多消费者,但相关消费纠纷也呈现增长趋势。其中,部分经营者利用老年人群体对新型消费模式的认知不足,进行不规范的盲盒营销,甚至以行业惯例为借口拒绝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本案中,人民调解组织在纠纷发生后及时介入,明确“盲盒拆封不退”不能成为经营者免除质量担保义务的理由,在维护好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规范了商家经营行为,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徐州市司法局)
案例三:
使用购物红包支付价款,可计入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
【基本案情】
田某在李某经营的网店购买某品牌硬盘一块,商品售价650元,田某在转账支付150元的同时,另使用平台因之前其他交易纠纷补偿的500元购物红包支付剩余价款,该红包也可在平台内其他店铺购买等值商品。田某收货后发现硬盘存在虚假贴标情况,实际并非商家所称的品牌,遂以构成欺诈为由要求商家退还650元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1950元。平台介入后仅支持退还150元并赔偿450元。田某不服该处理结果,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田某用于支付价款的500元购物红包在交易中发挥了与现金类似的功能,属于其为所购商品支付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当计入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据此判决李某向田某退还650元,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款1950元。
【典型意义】
随着数字消费快速发展,红包、购物券等新型电子支付方式在电商平台得到广泛应用。消费者对电商平台发放的购物红包享有相应的财产性权益,消费者可凭借红包抵扣相应额度的商品价款,本案判决认定消费者使用平台红包抵扣的金额属于其支付的商品价款,需计入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准确评价了经营者对其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平台经济今后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借鉴。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四:
跨境商品退货难,联动调解显成效
【基本案情】
消费者梁某在某电商平台国际频道下单购买了一款手提单肩斜挎包,收货后因效果未达预期,随即联系客服申请退货,但客服以“跨境商品一律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且已在商品页面注明为由拒绝。多次沟通无果后,梁某通过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投诉该商家。“网市无忧 乐购吴江”吴江区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联动调解中心调查发现,一方面,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不宜退货”类别,另一方面,商家虽在商品页面注明“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但未提示消费者就不予退货事宜进行确认,故消费者有权退货。关于商家在调解中主张“跨境商品退货涉及二次通关和税款缴纳,不宜退货”问题,经苏州市跨境电商工作专班海关人员证实,涉诉商品并非通关政策限制的“直购进口”商品,因此不存在二次通关成本。经调解,商家最终同意退货退款。
【典型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不得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本案调解过程中,消保委一方面就无理由退货的法律规定向经营者释法,另一方面通过地区联调中心的联动化解工作机制,协调各方力量,针对商家是否存在随意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问题开展调查,依法支持消费者诉求,促成纠纷圆满解决。
(苏州市吴江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案例五:
消费者人格权受保护,经营者道歉获谅解
【基本案情】
袁某在某平台团购了赵某经营的餐饮店套餐,与家人就餐后感到菜品味道不佳,遂在相关消费平台给出较低评分并评述菜品存在的具体问题。赵某与袁某协商删除评价未果后,在其直播间播放了袁某与家人就餐的监控视频,赵某在直播中对袁某及袁某家人的部分评论带有人格贬损性质,在线人数高峰时达数百人。该事件引发大量网友关注,部分网友对袁某及其家人做出负面评论。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案件审理时,涉事相关视频、文字已被删除。
法院认为,袁某系基于自身消费体验做出消费评价,而非恶意差评,且评价内容并未超出合理限度。赵某擅自直播发布袁某及其家人的就餐视频,并发表侮辱性语言,侵害了袁某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经法院释法析理,赵某认识到了自身问题,向袁某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经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受到法律保护,消费者享有基于真实体验对商品和服务发表合理评价的权利,当出现负面评价时,经营者应当理性对待。本案中,经营者的行为不仅影响消费者的评价权,更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权,法院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让经营者充分认识到自身不当行为,促使纠纷妥善化解。
(泗洪县人民法院)
案例六:
“以旧换新”不规范,人民调解促整改
【基本案情】
王某携带足金旧手镯前往某金店参加“零工费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店员推荐一款3D硬金工艺手链,回家后,王某察觉新手链较轻,查验票据后发现仅标注“换新工艺品一件”,未注明克重,品类亦为“金工艺品”。王某要求店铺换回旧金饰或按克重计价遭拒。王某遂向涟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求助。经调解人员核实,该店在促销过程中未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换新商品为按件计价,交易凭证亦未清晰标注产品克重、材质含量等关键信息。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店为王某办理退货,按当日金价折算返还旧手镯等值价款,并对店内换购活动标识与签约流程进行整改。
【典型意义】
黄金饰品“以旧换新”是常见消费场景,但部分经营者利用信息不对称,以“零工费”“免费换新”为噱头,模糊计价方式、混淆材质品类、不如实标注产品克重,极易引发消费纠纷。本案中,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纠纷后快速锁定经营者未尽到告知义务的关键事实,促使商家办理退货退款,并对以旧换新业务流程进行整改,既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规范了经营行为,体现了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淮安市司法局)
案例七:
直播销售假冒珠宝,市场监管从严查处
【基本案情】
黄某依托线上交易平台开设店铺,以直播形式销售珠宝类商品,其在直播场所内悬挂某口岸背景图案,向消费者传递“边境地区珠宝源头”等不实信息,并编造有关急需用钱的不实情节,意图制造话题效应,提升销量。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核查,发现所售珠宝实际为玻璃、塑料、大理石等材质的普通饰品,与直播宣传所称的珠宝材质严重不符。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以普通饰品冒充天然珠宝,并对其产品质量、来源等进行无依据的虚假宣传,违反了法律法规,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以假充真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是政府管理社会、服务群众的重要手段。本案中,网络直播营销模式本是科技赋能市场、实现互惠共赢的新型业态,但一些不良商家以假冒伪劣商品和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消费者,不仅直接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更严重破坏市场诚信经营底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及时查处,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
(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八:
美容店连环转让拒退费,消保委支持起诉护权益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起,无锡市新吴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某美容美发店闭店。调查发现,该店第一任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发展大批预付卡会员充值消费,之后其与第二任经营者签订协议,转让店铺经营权及未兑付的预付卡服务债务,第二任经营者继续以该店名义开展经营并发展会员,经营一段时间后,又将店铺经营权与剩余债务转让给第三任经营者,该经营者仍以该店名义对外发展会员,后停止经营,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消费。新吴区消保委联合多个部门多次约谈经营者无果,遂支持消费者提起集体诉讼,协助消费者收集证据、协调律师代理、提供维权帮助等事宜。
法院认为,债务转移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某美容美发店三任经营者在转让店铺时均未告知消费者债务转移事宜,三任经营者虽然辩称转让协议已经约定转让方不再承担债务,但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消费者,遂判决三任经营者应对各自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退款责任,此外,因转让协议约定受让方应对转让前未消费完毕的消费者继续提供服务,故同时判决对于转让方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受让方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领域出现经营者转让店铺、卷款跑路等现象,严重侵害消费者财产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退还剩余预付款项。本案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支持消费者起诉,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了坚实后盾;法院依法规制经营者逃避责任的行为,判决共同承担退款责任,充分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无锡市新吴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记者 | 赵磊 赵庭兰
通讯员 | 李晨阳 陈思琪 苗瑞永
李朋 赵鹏 赵梦雅 朱姗姗 朱茜
编辑 | 话梅
一审丨李璇
二审丨任银涛 丁科
三审丨仝勋
监制丨刘砾
总监制丨鲁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