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汕头橄榄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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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
医保监管新规正式施行!
这些“红线”千万别踩!
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是国家医保局为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而出台的一部配套规章,将推动医保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迈向更加规范、精准和更具操作性的新高度。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46条,以多部法律法规为依据,对《监管条例》进行细化和补充,将一些原则性的法规条款细化为可执行、可操作、可定性的具体规则。
明确医保行政部门建立医保基金智能监督管理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全流程、全领域、全链条的智能监管体系。
《实施细则》对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的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相当于为医保基金的使用划定了清晰的“红线”和“底线”。
一、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规定
01 拒不配合调查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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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欺诈骗保行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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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诱导”“协助”冒名就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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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DRG/DIP编码的违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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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加强信息化建设的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应用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视频监控、药品耗材追溯码,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保基金使用有关数据。未按照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的,可依照《监管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参保人员相关规定
01 拒不配合调查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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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个人骗保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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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认定
参保人员将本人同一笔医药费用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报两次以上,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或将已经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第三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申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时相关医药费用尚未获得工伤保险支付或第三人负担,在获得支付后主动或经催告退回医保基金的除外。
04 暂停联网结算的情形
参保人员实施《监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行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1000元以上的:暂停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
◆每增加100元:增加暂停联网结算1个月;
◆1900元以上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2个月。
特别提醒:参保人员实施《监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行为,故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暂停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2个月。
三、法律责任:宽严相济,首违可不罚
《实施细则》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可不罚:2年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明确了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的12类严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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