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格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规范工程建设、排水灌溉、易地搬迁等行为,严厉打击毁林毁草、非法开垦、私挖乱建等违法行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关于禁止非法开垦(占用)林地和草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开垦林地
(一)非法开垦公益林5亩以下、商品林10亩以下: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林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开垦公益林5亩以上、商品林10亩以上:涉嫌刑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已开垦的林地,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恢复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恢复植被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主管部门强制代为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由非法开垦林地违法者承担。
二、严禁非法开垦草原
(一)非法开垦草原20亩以下:由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非法开垦草原20亩以上:涉嫌刑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已开垦的草原,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按标准恢复草原植被。
三、严禁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5亩以下、商品林10亩以下):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5亩以上、商品林10亩以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
1.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
2.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
3.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
4.其他造成林地严重毁坏的情形。
四、严禁非法占用草原
(一)非法占用草原20亩以下: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的,处以每亩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退还非法占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在限期内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20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有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在10亩以上的,涉嫌刑事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
1.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2.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3.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4.违反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水土严重流失的;
5.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五、严禁私挖乱建,规范林地草原使用行为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地、草原上擅自开挖取土坑、蓄水池、排水沟、灌溉渠,严禁擅自改变地形地貌、损毁林草植被、加剧水土流失。
(二)严禁以新建住房、易地搬迁为名,非法占用林地、草原、基本草原建房、建圈、修路、挖沟;确需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林草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占、批东占西。
(三)农田水利、排水治涝、水土保持等项目确需施工的,必须经林草、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审批,严格按设计施工,同步落实植被恢复与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结束后限期复绿,严禁遗留坑塘、破坏植被。
(四)严禁毁林毁草开垦种植、私挖排水沟,已开垦的必须限期退耕还林还草。
六、切实做好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工作
(一)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全面停止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前种植农作物的行为,采伐林木必须在采伐后第一个造林季节完成更新造林,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不得实施“林粮间作”。
七、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是保护草原的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履行草原保护义务,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的,扣发当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
各乡镇是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主体,根据核定的载畜量标准放牧,在保证草畜平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人工饲草料供给情况,适当增加牲畜饲养量。禁牧区要严格执行禁牧制度,设立明显的禁牧区标识,明确范围、措施、责任人等事项,全年不得放牧。草畜平衡区要严格执行休牧制度,牧草返青期进行休牧。各地区要加大禁牧休牧检查力度,不定期进行巡回检查,严厉打击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的违法行为。
商都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3月10日
来源:商都县林业和草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