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州市佳境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被处以13.5万元罚款。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9月26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省生态环境量化监管平台转来的线索,对位于博罗县园洲镇廖尾管理区的惠州市佳境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
该公司主要从事铜污泥、含镍污泥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理,持有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441322X1787058XN001C),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并已按规定安装了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且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历史数据存在异常。数据显示,2024年3月7日23时至3月19日14时期间,氮氧化物的小时数据大部分时间显示为恒值为零。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未能及时发现这一数据异常,且在发现后未及时进行修复,也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构成了“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于2026年2月6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7日内改正。2026年2月28日,又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享有的权利。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其违法事实为未保证设备正常运行、违法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下且位于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等因素,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博罗分局最终决定对该公司处以13.5万元的罚款。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王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