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因违规电焊作业引发的重大火灾事故案件。被告人肖某某、邓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六个月,其所在公司需承担450余万元的经济赔偿。
2025年2月,云南某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与江西某有限公司签订设备制作安装合同及施工安全协议书,由前者为后者提供设备安装服务。
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肖某某在未办理动火作业证、现场无安全人员监护的情况下,擅自安排被告人邓某等人开展动火作业。
2025年4月3日,邓某在进行焊接支架作业后,离开现场时未进行全面检查,导致电焊作业区域突然起火,火势迅速蔓延。
经核查,过火面积约3000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达905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上栗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消防救援、应急管理等部门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同步启动行刑衔接制度,及时将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涉嫌刑事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同向发力。
调查组最终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江西某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作业安全交底和管控措施,而云南某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违规电焊最终导致火灾。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邓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江西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50余万元。
阿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电气焊切割属于特种作业
具有高温、炽热、易燃、飞溅的特点
若操作不当,防范措施不到位
易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
请做到“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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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应急管理报社融媒体工作部 湖北消防 十堰消防
编辑 | 张晓寐
审核 | 袁占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