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鼎市白琳杨德密家庭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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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鼎市白琳杨德密家庭农场)

闽宁鼎环责改〔2026〕2号

事人名称:福鼎市白琳杨德密家庭农场

经营者:杨德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82MA339P2D1M

地址:福鼎市白琳镇郭阳村桥头自然村头岭

2025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农场进行现场检查,2025年12月4日对你农场经营者杨**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发现你农场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2026年1月8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农场责令改正,具体履行方式如下:在你农场生猪养殖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投入生产。我局于2026年1月12日向你农场送达闽宁鼎环责改[2026]1号《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决定书中引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存在笔误,应当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现予以更正)。2026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农场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农场未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要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2025年12月4日、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农场经营者杨**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农场在吉坑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建设的生猪养殖项目,于2019年12月开始建设,2020年5月开始投产,2020年12月完成建设,并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

2.2026年1月8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宁鼎环责改[2026]1号),证明我局决定对你农场责令改正的事实;

3.2026年1月12日杨**签收《宁德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送达《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宁鼎环责改[2026]1号)事实;

4.2026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农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6年1月29日对你农场进行现场检查及你农场生猪养殖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以及你农场未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进行改正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你农场未按照《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宁鼎环责改[2026]1号)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农场责令限期改正,具体履行方式如下: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停止生猪养殖

对你农场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我局将对你农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如你农场逾期不改正的,我局还将对你农场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罚款。

你农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3



出品:建赖马

来源:福鼎政府网  编辑:马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