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保障性住房《代持协议》无效,且不能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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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买普通商品房合同有效,购买保障性住房《代持协议》是否有效?被债权人查封,是否可以“实际权利人”身份排除执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保障性住房《代持协议》无效,且不能排除执行!
裁判原文如下:
何某主张其与深圳易某公司签订的《代持房产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在已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涉案房产的情况下,何某对涉案房产享有所有权。
对此本院认为,涉案房产为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出售的住房。
根据深圳易某公司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签订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定向配售)》明确约定,该房产不得抵押,不得擅自转让;深圳易某公司承诺该住房只出租给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由住房,且未领取购房补贴或非正在领取人才安居租房补贴的本单位职工;
而根据何某与深圳易某公司签订的《代持房产协议书》约定,在何某符合深圳市有关规定后深圳易某公司配合将房产产权登记到何某名下;可见,何某与深圳易某公司对于涉案房产申购、转让的限制是明确知悉的。
双方在明知政策限制的情况下仍签订《代持房产协议书》,存在规避保障性住房政策所保障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属无效行为。
且,何某已于2021年4月从深圳易某公司离职,不再符合深圳易某公司所认购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涉案房产登记在深圳易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何某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并非不可归责于其自身。
故何某关于其对涉案房产享有所有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何某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产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张茂荣律师:认同深圳中院观点,借名买房需谨慎!
  1.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2. 保障性住房带有社会福利性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购房者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限制,没有居住需求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给不符合条件的他人居住使用,规避了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无效是必然。
  3. 借名买房的风险并不止于保障性住房,借名购买普通商品房除了代持人反悔、被其债权人查封执行外,还存在代持人二押、三押......甩锅给实际出资人偿还的巨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