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陆雨
2026年2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发布了“关于就《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给出了本次修改的对照表以及修改背景说明。
一组数据体现了“专利优先审查”在过去九年取得的成绩以及本次修改的必要性:现行《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以来,已经累计开展三种专利申请优先审查72万余件;现行《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共15条,对其中14条进行了修改,同时新增了9条,征求意见稿共24条。
实际上,优先审查和加快审查,不仅仅是中国专利局在响应国家产业号召而出台的举措。这几乎是全球主要专利局都在考虑和实施的方案,在美国尤其突出。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目前专利申请积压在80万件,过去几年中,USPTO已经出台了多种加快审查的方案,但是无论哪一种,都很难达到中国专利局上述72万件的水平和能力。
例如,USPTO在2023年启动的首次申请者加速审查试点计划(First-Time Filer Expedited Examination Pilot Program),在施行两年之后,只有393件申请通过该计划获得特殊审查。
此后,本届USPTO管理层上任后,又推出了简化权利要求试点计划(Streamlined Claim Set Pilot Program),旨在为10个权利要求以内的专利提供加快等特殊审查服务。这个计划施行一年,每个技术分类下试点达到200件即结束。
除此之外,USPTO还提出对加快审查的“Track One”方式的年度受理上限由15,000件提升至20,000件。
诸此种种,可以看到美国的确非常想做到加快审查,但是在实践中,能够获批的专利数量其实还是很有限的。而且美国并没有提出要向优先发展产业倾斜政策的方案。
这一点与中国专利局施行的专利优先审查有着较大的区别。
2017年该办法实施时,就已经将优先审查的领域锚定在国家优先发展的产业上。例如办法中包括“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可以说指向性非常明确。
一些关键行业的企业,也的确通过优先审查获得了“福利”。典型的如第三代半导体氮化镓的代表性企业英诺赛科,在对阵德国英飞凌的诉讼围剿中,就使用了优先加快审查的专利在中国发起了反诉。目前英诺赛科在美国的应诉中都取得了有利的结果。
但是随着技术迭代发展的加快,尤其是AI技术对各行各业的快速整合,上述限定的领域有可能会成为更多新技术诞生后寻求优先审查途径的障碍,因此本次修订中,将上述具体领域信息完全删除了,取而代之的是“国家重点支持的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涉及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领域范围更宽了,但是核心依然没变,还是我国着力突破的关键领域。
并且在新增的第二条中,明确了优先审查是支持国家发展的核心目标“坚持高质量发展原则,以需求为导向,促进国家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以上修改是进一步确定了哪些领域的专利可以优先审查,可以说较第一版,领域又放宽了。
那么,怎么进入优先审查通道?
在修改方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新增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 区优先审查请求的推荐工作”,同时新增“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推荐的优先审查请求”,这一条有点与中国专利奖的推荐类似了。
对于优先审查到底收费怎样?
此次修改方案中,新增的第十二条明确了——免费。
此外,新增条款中,对于优先审查的代理机构也提出了要求(第七条),这也意味着如果代理机构不能保持较高代理水平或信誉,将有可能被排除在优先审查名单之外,这也促使行业或是企业向着拥有更好信誉和技能的代理机构倾斜。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新增了第八条,就是哪些情况下不予优先审查。例如母案已被批准加快的,分案不再被受理优先;一案双申的;已经被批准加快审查的;不具备授权前景的。
此外,本次修改方案在多处都新增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条基本的底线。例如新增的第十三条中,对“请求人提交虚假材料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实信 用原则行为的,不得推荐”,在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终止优先审查情形中,包括“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特别新增了第二十二条,专门涉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处罚,对违反者,一年内不受理优先审查请求。
修改方案中,还对各地方申报的具体细节和材料要求进行了明确,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导。
对于普遍比较关注的复审和无效案件的优先审查,删除了仲裁调解情况,只留下适用于中国专利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和人民法院诉讼的行政和司法途径。由于中国的专利无效只能由专利局做出,因此如果遇到行政或民事案件中需要对专利有效性确认的,能够获得优先审查会是一个吸引人的选项。
但是本次修改对于除中国申请人以外的外国申请人到底能否适用该办法,依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一问题已经有人在通过政务问答的方式提出来,复审无效部给出的回复是建议咨询代理机构所在地的优先审查部门。
也就是说,把这个解释权交给地方,那就有可能会出现A地允许而B地不允许的情况,而且地方执行上也需要来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的规定来解读。因此这个答复似乎有点踢皮球的感觉。
如果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做出的承诺,这个优先审查的办法应该是可以适用于外国申请人。类比美国专利商标局,并未对其加快或优先审查项目,设置国别限制。但是具体实施,还需要等待官方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