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科普】高要区某养殖场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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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23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执法人员会同高要区莲塘镇人民政府、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工作人员对高要区某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期间该养殖场正在养殖生猪,存栏量约4000头。现场发现,该养殖场西北侧消纳鱼塘水经溢流口排入外环境(河渠),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工作人员立即对该溢流口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根据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养殖场西北侧消纳鱼塘溢流口外排废水检出有氨氮、总氮、总磷、粪大肠菌群等水污染物。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养殖场属于规模化养殖场,应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但该养殖场并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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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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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养殖场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依法对该养殖场进行立案调查,责令该养殖场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拟对该养殖场处以人民币2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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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近年来,畜禽养殖业污染问题备受关注。养殖废弃物没有得到有效处理和利用,对附近水体、大气以及土壤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特别是对周边河流污染贡献度呈上升趋势,成为农村环境治理难题。广大禽畜养殖场应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了解和熟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环保手续,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养殖废弃物,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爱护共同生活环境,共同守护肇庆天蓝、山绿、水清、土净的绿美生态蓝图。

法条链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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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绿色肇庆

编辑:周艳影 

一审:冯馨怡

二审:姜涛

终审:黎斌

版权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