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解读系列(三):开证者与收证者

  为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筑牢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安全防线,由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6年2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配套制度,该《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规范合格证管理,夯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接下来将对该《办法》进行解读。

  哪些主体需要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1.应当开具主体

  ①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农产品产地按照生产批次,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或者检测结果开具合格证。

  ②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根据收购后的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重新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2.鼓励开具主体

  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3.在网络平台销售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社交平台销售的,应当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在网络平台销售页面显著位置展示相关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4.需要收取并保存

  ①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需按规定收取并保存生产主体开具的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

  ②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收取和保存畜禽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畜禽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养殖户提供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注:该《办法》所称收购,是指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收购农产品的行为。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