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做好风险隐患常态化排查整治工作,南京海事局针对春运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风险特点,突出重点对象、重点行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全面排查整治重点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本期通过货物驳运系统管线、法兰或阀门“跑冒滴漏”的案例,提醒大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消除风险隐患。
案例一
检查情况:
近期,执法人员对韩国籍散装化学品/油船“W”轮开展港口国监督检查。发现该轮本航次甲醇卸货作业期间货物管系上的法兰连接处存在滴漏。
整改措施:
码头和船方沟通后第一时间暂停作业,待管线内压力下降后对法兰螺栓上紧后重新卸货作业,卸货速度降低到800m³/h,后续跟踪观察不再滴漏。
案例二
检查情况:
近期,执法人员对新加坡籍散装化学品/油船“C”轮开展港口国监督检查。该轮本航次装载异辛醇、二氯甲烷和乙酸乙酯三种货品。检查甲板货物区域时,检查人员听到有气流声自货物管系发出。经过仔细排查后发现,货舱透气共管上存在多处洞穿,货物蒸气泄漏至甲板积聚。经检查整个管系,发现该透气共管上还存在多处使用环氧树脂临时性修补的穿孔。
整改措施:
一是船舶立即停止卸货作业;二是限制货物区域人员活动;三是安排人员立即查找所有泄漏点并采取临时性修复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案例三
检查情况:
近期,执法人员对中国香港籍散装化学品/油船”G“轮开展港口国监督检查。该轮本航次靠泊辖区码头卸载甲醇。对货物区域开展检查,发现管汇区4W、8W、9W舱货物管系与共管连接法兰处出现货物泄漏。
整改措施:
执法人员通知船方和码头长立即停止卸货作业,限制货物区域人员活动并安排人员紧固螺栓,重新启动卸货后不再泄漏。
(一)《内河运输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五)款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货舱高位报警装置失灵,或装卸货物的管线、软管、阀门、法兰存在泄漏。
(二)IBC CODE/C8/N8.2(注:第8章液货舱透气和除气装置适用于1994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8.2.1:所有液货舱应设置适合于所载运货物的透气系统,这些系统应独立于该船所有其他舱室的空气管和透气系统。液货舱透气系统应设计成能尽量减少货物蒸气在甲板积聚和进入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机器处所及控制站的可能性,同时还能尽量减少易燃蒸气进入或聚集在有点火源的处所或区域的可能性。液舱透气系统应布置成能防止水进入液货舱,同时,透气出口处应能使蒸气直接向上排出不受阻碍地喷射。
(三)IBC CODE/C8/N8.3
8.3.2:控制式液货舱透气系统系指在每一液货舱设置压力和真空释放阀或压力/真空阀。液货舱透气系统每个液货舱可设置单独的透气管,也可以考虑到货物适当分隔的情况下,将上述仅与压力有关的透气管组合成一个或几个总管。
(四)SOLAS74/96Amend/CⅡ-2/R59.1.1
货油舱的透气系统应与船舶其他舱室的空气管道完全隔开。凡货油舱甲板上能散发出可燃气体的开口,其布置和部位应使可燃气体进入含有着火源的围蔽处所或积聚在可能构成着火危险的甲板机械和设备附近的可能性减至最小程度。
针对上述案例及公约法规要求,为有效防范货物驳运系统管线、法兰或阀门“跑冒滴漏”引发安全事故,现提出以下安全管理建议:
(一)航运公司应完善管理制度,严控安全风险。
应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备故障全流程管理,形成“发现-报告-跟踪-处理”闭环。要强化关键设备维护保养情况的监督,准确评估设备状况,及时更换超期使用、锈蚀严重的管件。
(二)船舶船员要严格自查自纠,筑牢安全防线。
要杜绝麻痹侥幸心理,增强风险隐患意识,强化设备日常管理,对锈迹、裂缝等隐患及时上报修复,备足堵漏材料、气体检测仪等应急器材,要定期组织应急处理技能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因设备设施老化导致事故险情。
(三)船舶、码头要严格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
船舶、码头要严格规范作业流程,作业前重点检查船舶消防设备、货物管系、惰性气体系统、货舱透气系统、应急停泵、高位报警及气体探测设备等关键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可用,确认无误后再开展作业,保障装卸货安全。
对于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防“跑冒滴漏”管控措施,是保障其安全运营的核心基础。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船舶稳性的保持、海洋环境的保护、火灾与爆炸等重大风险的防范,以及货物运输质量的保障。航运公司和船舶必须将管路、阀门、泵体及监测系统的完整性维护与日常检查置于优先位置,深入开展相关风险隐患的排查与治理,从而为船舶的航行、停泊及装卸作业构建坚实可靠的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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