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流折现

下图是股东信里出现现金流折现的年份,相比于前面的市场价格和净资产收益率,这部分的内容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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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83年的信


帐面价值是会计名词,是记录资本与累积盈余的财务投入,内在价值则是经济名词,是估计未来现金流入的折现值,帐面价值能够告诉你已经投入的,内在价值则是预计你能从中所获得的。


二、1984年的信


对公司老板来说受限制的盈余也并非毫无价值,但它们的折现值通常少得可怜,事实上企业又非用它们不可,不管它们可产生的经济效益有多差。


三、1989年的信


然而真正重要的还是内在价值——
这个数字代表组成我们企业所有份子的合理价值,根据精准的远见,这个数字可由企业未来预计的现金流量(包含流进与流出),并以现行的利率予以折现,不管是马鞭的制造公司或是行动电话的业者都可以在同等的地位上,据以评估其经济价值。


四、1991年的信


几年以来一般人都认为新闻、电视或是杂志产业的获利能力,可以永无止尽地以每年6%左右的比率成长,而且可以完全不必依靠额外的资金,也因此每年的折旧费用应该会与资本支出相当,而由于所需的营运资金也相当小,所以帐列盈余(在扣除无形资产摊销前)几乎等于可以自由分配运用的盈余。
也就是说拥有一家媒体事业,每年几乎可以有6%稳定增加的纯现金流入,同时若我们以10%的折现率来计算现值的话,等于是一次2,500万的投资,每年可以贡献100万美元的税后净利贡献(亦即约为25倍的税后本益比,若换成税前盈余本益比则约为16左右)。
现在假设条件改变,这家公司只拥有普通的获利能力,所以每年100万的获利只能上上下下起伏,这种打摆子的形式就是大部分公司的状况,而公司的获利想要有所成长,老板就必须要投入更多的资金才办得到(通常都是透过保留盈余的方式),经过我们将假设重新做修正,同样以10%加以折现,大概可以达到1,000万美元的价值,结果可以看出,一项看起来不大重要的假设变动却使这家企业的价值大幅减少至10倍税后盈余本益比(或6.5倍税前盈余本益比)。
下面是我对上面这几段话的理解。

⒈第一种情况:账面盈余等于自由现金流。
折现率=10%,增长率=6%,第一年自由现金流=100万美元,那么企业价值=100万÷(10%—6%)=100万÷4%=2500万美元。          
税后市盈率=2500万÷100万=25倍。
税前市盈率(假设税率为37.5%)≈16倍。
补充:100万÷(1—37.5%)=160万,2500万÷160万≈16倍。

⒉第二种情况:自由现金流小于账面盈利

⑴没有再投资需求,没有增长。
折现率=10%,增长率=0,第一年自由现金流=100万美元,那么企业价值=100万÷(10%—0)=100万÷10%=1000万美元。          
税后市盈率=1000万÷100万=10倍。
税前市盈率(假设税率为37.5%)≈6倍。
补充:100万÷(1—37.5%)=160万,1000万÷160万≈6倍。

⑵有投资需求,有增长。          
折现率=10%,增长率=5%,第一年自由现金流=50万美元,那么企业价值=50万÷(10%—5%)=50万÷5%=1000万美元。

税后市盈率=1000万÷50万=20倍。

税前市盈率(假设税率为37.5%)≈12.5倍。
补充:50万÷(1—37.5%)=80万,1000万÷80万≈12.5倍。

⒊总结          
①第一种情况属于能够持续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且不需要再投资的企业,它的企业价值是最高的,能达到2500万美元,市盈率为25倍。          
②不考虑增长,不考虑再投资,企业价值为1000万美元,对应8倍的税后市盈率。          
③考虑成长,考虑再投资,企业价值为1000万美元,对应着20倍的税后市盈率。          
需要再投资的成长并不能创造价值,相反,还对应着较高的市盈率。


五、1992年的信


在约翰·伯尔·威廉姆斯50年前所写的投资价值理论当中,老早便已提出计算价值的公式。我把它浓缩列示如下:
今天任何股票、债券或是企业的价值,都将取决于其未来年度剩余年限的现金流入与流出,以一个适当的利率加以折现后所得的期望值,特别注意这个公式对于股票与债券皆一体适用。
根据这种现金流量折现的公式计算,投资人应该选择的是价钱最低的那一种投资,不论他的盈余变化大不大、营收有没有成长,与现在的盈余以及帐面价值差多少,虽然大部分的状况下,投资股票所算出来的价值会比债券要来的划算,但是这却不是绝对,要是当债券所算出来的价值高于股票,则投资人应该买的就是债券。


六、1993年的信


当然真正重要的是每股内在价值而非帐面净值,帐面净值是一个会计名词,用来衡量一家公司所投入的资本,也包含未分配的盈余在内,内在价值则是对于一家企业终其一生所能产生现金流量的估计折现值。


七、1994年的信


我们将内在价值定义为一家企业在其生涯中所能产生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任何人在计算内在价值都必须特别注意未来现金流量的修正与利率的变动都会影响到最后计算出来的结果,虽然模糊难辨,但实质价值却是最重要的,也是唯一能够作为评估投资标的与企业的合理方法。
在这里,我们姑且先不论非经济的效益而只专注于经济效益。
首先,我们必须先估计这位毕业生在毕业后终其一生的职场生涯所能得到的收入,然后再扣除要是他没有接受这项教育,原本可以得到的收入,从而我们可以得到因为这项投资,他可以获得的额外收入,当然之后还要利用一个适当的利率加以折现,得到截至毕业日止的折现值,所得到的数字也就等于这场教育所能够带来的实质经济价值。


八、2000年的信


一般的准则,诸如股利报酬率、本益比甚至是成长率,除非他们能够提供一家企业未来现金流入流出的任何线索,否则与价值评估没有一点关联,有时成长甚至对价值有损,要是这项投资计划早期的现金流出大于之后的现金流入折现。
有些市场的分析师与基金经理人信誓旦旦地将"成长型"与"价值型"列为两种截然不同的投资典型,可以说是非常无知,那绝不是真知灼见。成长只是一个要素之一,在评估价值时,可能是正面,也有可能是负面。


九、2001年的信


由于这种片面的经验,有人提出所有财产/意外险准备金都应折现,这种做法是愚蠢的。折现这一做法反映了准备金将在未来支付,因此其现值低于所列负债这一事实。
如果准备金能够精确确定,折现或许可以接受。然而,由于诸多因素——比如司法对保单条款的扩大解释和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仅举这两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为例——一直在使准备金不足,所以折现是不可行的。折现会加剧这种已经很严重的情况,而且还会为那些有意弄虚作假的公司提供新的手段。
我必须说,告诉一家在获利边缘挣扎的保险公司总经理可以透过折现将损失准备降低,其结果就好象是一位父亲告诉自己16岁的儿子可以自由地享受正常的性生活一般,我想两者都不需要这种揠苗式的助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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