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期间约定由职工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效力认定——基于现行法律与司法实践的专业分析
在劳动关系实践中,"停薪留职"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是指劳动者经用人单位批准,保留劳动关系但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期间停发工资、停止履行劳动义务的一种安排。在此期间,社会保险费用由谁承担、双方能否通过协议约定由职工自行全额缴纳,成为劳资双方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将从法律强制性规定、历史政策沿革、司法裁判观点三个维度,对此进行系统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分别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作出规定,均使用"应当"一词,确立了社会保险的国家强制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彻底否定了任何"弃保协议"的法律效力,确立了"任何放弃社保缴纳的约定均属无效"的裁判规则。停薪留职制度源于上世纪8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时期。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规定:- 停薪留职期间,职工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
- 停薪留职期间,职工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20%。
该政策为停薪留职期间的社保处理提供了历史依据,但需注意其制定于社会保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的特定历史时期。停薪留职本质上是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而非解除。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90条的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的,该行为无效。在停薪留职状态下,虽然劳动者不提供实际劳动,但劳动关系依然存续,这就产生了社保缴纳义务是否暂停的特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申31号案件中确立了明确的裁判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分别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由法律明确规定……此项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进行变更或放弃。"该案中,用人单位主张双方约定由职工个人缴纳全部社会保险费,但最高法院明确认定该约定无效,判决用人单位返还职工垫付的单位应缴部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沪民申2116号案件中持不同观点:"根据企业职工停薪留职的相关规定,职工停薪留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为停薪留职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杨某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原单位约定在其停薪留职期间,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上海地区依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允许在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办理社会保险账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吴某诉某矿贸公司案中((2019)苏0115民初14843号),认可了双方签订的《留职停薪协议》中关于"留职停薪者在留职停薪期间承担劳动保险、医疗保险费的全部金额"的约定效力,判决驳回劳动者要求返还已缴纳社保费用的请求。- 协议签订于2004年,持续履行至2015年,跨越社保制度完善前后;
值得注意的是,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件中((2017)津0105民初7464号),一审认可协议效力,但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认定2011年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变更原协议内容,用人单位应返还职工垫付的单位缴费部分。- 完全免除单位缴费义务:约定由职工承担全部社保费用(含单位应缴部分),实质上免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 以现金补贴替代社保:约定将社保费用折现发放给职工;
- 放弃社保权利的承诺:职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或承诺。
如《法治日报》刊载的专家意见指出:"员工签署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或类似免缴社保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约定免除。"- 仅约定个人部分由职工承担:协议明确区分单位缴费部分与个人缴费部分,仅约定个人部分由职工自行缴纳;
- 单位部分实际仍由单位缴纳:虽然资金来源于职工,但名义上仍由单位缴纳,保持缴费主体的法定性;
- 符合地方特殊规定:如北京允许在停薪留职协议中约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分担方式,但需以法定比例为基础。
- 明确费用承担条款:要求协议中明确区分"单位应缴纳部分"与"个人应缴纳部分",避免笼统约定"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 核实缴费基数:确保缴费基数符合当地社保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避免过低基数影响未来待遇;
- 保留证据材料:保存协议原件、缴费凭证、工资条等,以备争议时使用。
- 定期查询缴费记录:通过社保局官网或APP核查缴费状态,确认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
- 警惕"代缴"陷阱:避免将单位应缴部分现金交给公司"代缴",应要求公司出具正规缴费凭证;
- 关注政策变化:2025年最高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此前签订的"弃保协议"均可重新主张权利。
- 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合同,每满一年工龄可获一个月工资补偿;
- 要求返还垫付费用:如已垫付单位应缴部分,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要求返还。
特别提醒:根据2025年最高法司法解释,即使劳动者曾签署放弃社保的协议,仍有权随时反悔并主张权利,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严禁完全转嫁社保成本:任何要求职工承担全部社保费用的约定均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 规范协议文本:参考北京市规定,在协议中明确"单位应依法承担单位缴费部分",避免使用"全部费用由职工承担"等表述;
- 及时办理社保手续:停薪留职期间,如当地允许封存账户,应办理正规封存手续,而非简单停缴。
停薪留职期间约定由职工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效力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区分以下情形:核心原则:用人单位的社保缴纳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约定免除或转嫁。2025年最高法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了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任何试图规避社保缴纳义务的行为都将面临补缴、滞纳金、行政处罚及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