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自然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市场管理秩序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的稳定、有序的经济状态,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三)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量刑标准
(一)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
(二)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三)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四)非法放贷: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或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
(五)非法经营出版物: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报纸1.5万份以上,或非法经营图书5千册以上,或非法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
(六)非法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
(七)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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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办 | 新疆军区政治工作部
责 编 | 萨妮娅 编 辑 | 乔玉中
校 对 | 普岩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