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向性问题纠治“普法专栏”之五十二:非法经营罪

一、概念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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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自然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单位: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主体。

(二)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市场管理秩序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的稳定、有序的经济状态,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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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常见情形


(一)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二)非法买卖外汇;

(三)经营非法出版物;

(四)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

(五)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哄抬物价;

(六)擅自经营互联网等业务;

(七)擅自发行、销售彩票;

(八)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水军”行为;

(九)非法经营药品;

(十)非法生产、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设施设备与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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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单位犯罪的,处罚遵循“双罚制”原则,即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均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立案标准


(一)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


(二)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三)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四)非法放贷: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或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


(五)非法经营出版物: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报纸1.5万份以上,或非法经营图书5千册以上,或非法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


(六)非法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


(七)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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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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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对擅自经营国际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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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整理新疆军区政治工作部保卫处,审校丨熊乐、彭国棋,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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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 | 新疆军区政治工作部

  期 | 2026056期

  编 | 萨妮娅    辑 | 乔玉中  

  对 | 普岩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