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小米法务部的一则通报划破车圈舆论沉寂——自媒体账号“AutoReport汽车产经”因传播不实贬损内容侵害小米名誉权,被法院一审判决赔偿500万元,同时需删除侵权内容、公开赔礼道歉。
同日,尊界汽车同步通报维权成果,江淮起诉自媒体“赛车星冰乐”一案胜诉,被告被判赔偿30万元并公开致歉。两起案件同日落地,一宗500万的高额判赔刷新车圈企业名誉权维权纪录,一宗30万的判赔直指自媒体恶意诋毁的典型套路,背后折射的不仅是企业对恶意侵权的零容忍,更是中国司法对网络“黑嘴”的重拳整治,为乱象丛生的车圈舆论场立下清晰的法律红线。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行业进入白热化竞争阶段,市场博弈从产品、技术、价格延伸至舆论场,自媒体成为舆论博弈的核心阵地。但伴随行业热度而来的,是恶意侵权乱象的泛滥:AI生成黑稿批量扩散、“张冠李戴”拼接不实信息、夸张编排诋毁产品、有组织水军恶意拉踩,部分自媒体以“行业爆料”“深度测评”为幌子,将流量变现凌驾于法律与事实之上,甚至形成“造谣引流—要挟索财—持续抹黑”的产业化链条,既误导了消费者认知,也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让企业陷入“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的困境。
此次小米500万判赔案,之所以具有里程碑意义,核心在于其打破了“自媒体侵权判赔偏低”的行业常态,彰显了司法对恶意侵权行为的严厉惩戒导向。法院审理认定,“AutoReport汽车产经”的侵权行为并非偶然失误,而是长期在多平台传播“事实核查不足、张冠李戴、明显贬损”的内容,主观恶意明显、传播范围广泛,不仅损害了小米的品牌声誉,更误导了公众对小米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其侵权情节远超普通的舆论监督边界。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天冕指出,企业名誉权侵权案件的判赔额,需结合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持续时间、社会影响等综合评估,小米此案的500万判赔,足以证明该自媒体的侵权行为对行业舆论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也体现了司法对企业商誉的强力保护。
对比同日落地的尊界汽车维权案,更能看清车圈自媒体侵权的多元套路与司法裁判的精准导向。“赛车星冰乐”通过“编排、拟化、夸张”的方式诋毁尊界S800,本质上是“借夸张博眼球”的典型侵权,30万的判赔与其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相匹配;而小米案的500万判赔,则针对“长期恶意、多平台扩散、情节恶劣”的侵权行为,形成了差异化的惩戒梯度。
这种梯度裁判背后,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明确指引——网络用户或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服务社会评价的,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数额需与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两起案件共同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自媒体的言论自由有边界,舆论监督有底线,无论是“张冠李戴”的恶意造谣,还是“夸张编排”的刻意诋毁,只要越过法律红线,终将付出相应的经济代价。
从行业层面审视,小米的维权行动并非个例,而是新能源车企集体反击网络“黑嘴”的一个缩影。近年来,比亚迪、小鹏、长城等车企均曾遭遇类似的恶意侵权,比亚迪起诉自媒体“龙猪-集车”获赔201.87万元,小鹏起诉“龙老师讲电车”获赔10万元,长城起诉“大眼哥说车”获赔20万元,越来越多的车企开始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一转变背后,是车企对“舆论护城河”的重视,更是对“恶意侵权扰乱行业生态”的忍无可忍。当前,部分自媒体凭借“零门槛入场”的优势,借助AI技术快速生成虚假内容,批量扩散负面信息,不仅让企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用于辟谣、维权,更分散了企业专心搞研发、做产品的精力,甚至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破坏了整个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环境。
国家网信办相关负责人曾明确表示,汽车行业的网络黑水军、黑公关,可能一夜之间破坏企业长期维护的良好形象,还会引发企业间的互黑反噬,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小米此次500万的判赔,不仅是对侵权自媒体的惩戒,更是对整个车圈自媒体行业的警示。
长期以来,部分自媒体之所以敢于肆无忌惮地造谣诋毁,核心原因在于“侵权成本低、收益高”——一篇虚假黑稿可能带来几十万、上百万的流量,而此前同类案件的判赔多在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与自媒体的非法收益相比相去甚远,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此次500万的判赔额,大幅提高了自媒体恶意侵权的违法成本,打破了“造谣零成本、维权高成本”的失衡格局,也向所有自媒体从业者敲响警钟:流量变现的前提是坚守法律底线,没有事实依据的诋毁、没有边界的夸张,终究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正如小米所强调的,“欢迎并接受社会各界的批评、建议与监督,但对于误导公众的虚假信息,以及侵犯小米权益的侮辱、诋毁等,我们将运用法律武器,坚决捍卫合法权益”,这一表态,既是企业的维权宣言,也是对行业舆论环境的呼吁——舆论监督应当是理性的、客观的,而非恶意的、功利的。
从法律层面来看,小米与尊界的两起维权案,进一步完善了车圈企业名誉权维权的判例体系。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取证、律师费等,均可纳入赔偿范围,当被侵权人损失与侵权人收益难以确定时,法院可在50万元以下酌定赔偿数额,但小米案的500万判赔,突破了常规酌定范围,体现了司法对“情节恶劣、影响广泛”的恶意侵权行为的加重处罚导向,也为后续同类案件的裁判提供了重要参考。
同时,这两起案件也明确了“舆论监督”与“恶意侵权”的边界:公民和自媒体有权对企业的产品、服务进行批评监督,但这种监督必须基于事实,不得虚构信息、刻意贬损,不得超出合理范围,否则即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