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八)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
(1)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2)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5)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一)内地居民涉外、涉华侨婚姻登记在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二)内地居民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在市民政局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处办理。
(三)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在县(区)婚姻登记处办理。
(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新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379-67171197
伊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379-69369311
宜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379-68822292
汝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379-68219029
洛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379-66239325
栾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379-66825729
嵩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0379-66322609
涧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379-69939706
西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379-63285607
老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379-63741520
瀍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379-63510429
洛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379-62362377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379-69690366
偃师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379-60302799
孟津区(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379-67922079
孟津区(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379−66912443
(二)内地居民涉港澳台婚姻登记
市民政局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处:0379-63945640
来源:洛阳市民政局官网,
网址:https://mzj.ly.gov.cn/2017/05-13/430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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