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此前为大家介绍了
天津4050补贴的补贴标准
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说一说
该如何申请天津4050补贴
以及申请流程
在了解申请流程之前,先来跟大家复习一下天津4050(就业困难灵活就业)补贴的补贴标准以及补贴对象等信息
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每人每月补贴600元;
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同时缴纳两项社会保险费,每人每月补贴800元。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一)2025年1月1日(含)后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以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中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人员。
(二)在本市通过无雇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方式实现灵活就业且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三)从事灵活就业期间,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在本市未按照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申领过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每人仅可申领一次。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时年龄为准)。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度集中发放。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后,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格申请表》,向认定街道(乡镇)申请补贴资格。
街道(乡镇)通过经办信息系统对申请人身份、就业情况、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情况进行核查,现场完成资格确认,审核合格的出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告知单》。
审核通过次月起开始计算补贴期限,同时告知申请人补贴起、止年月,并应于次月起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图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确认补贴资格后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日至20日期间,通过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线上渠道,申请可以享受月份的补贴。当年度补贴应于当年12月20日前提出申请。
👉申请入口:
👉申请入口示意图
图源: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上同)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终止:
(一)本人主动提出终止补贴的。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担任企业法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
(四)按规定被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五)达到补贴最长申领期限的。
(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失踪、死亡的。
(八)具有其他应当终止享受补贴情形的。
符合以上第(一)至(四)情形的,当月停发补贴。符合第(五)至(八)情形的,次月停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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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且无农村承包土地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人员。家庭成员指父母、未婚子女及离婚、丧偶子女(本人无未婚子女的)。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一人申请认定。
3.长期失业者: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内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公共就业服务,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4.刑满释放、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戒毒康复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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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低保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2.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的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人员(具体重大疾病范围和标准见附件1)。申请人已婚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未婚、离婚、丧偶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父母及未婚子女。同一个被赡养(抚养)人,只能有一名直系亲属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3.单亲家庭人员:处于未婚、离婚、丧偶状态,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4.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5.退役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退出现役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6.毕业一年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具有全日制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时间超过一年且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7.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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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2.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其他单位,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4.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连续6个月未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5.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的;
6.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的;
7.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家庭成员中有符合上述第1、2、3项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不予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
内容来源:天津市人社局
https://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203/t20220301_58168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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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本地宝综合整理
▌编辑:十二(王同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