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关于加强2026年春节期间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维护2026年春节期间我县大型群众性活动——无人机集群表演期间的公共安全和空中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决定在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含无人机、航模、孔明灯等)实施临时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时段及区域

管控时间:2026年2月22日(大年初六)18时至22时。

管控区域:以关岭自治县民族寄宿制中学为中心,半径1公里范围内,真高120米及以下空域。

二、管控对象

本通告所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涵盖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如各类消费级航拍无人机、穿越机、航空模型等)。同时,禁止在上述管控区域和时间段内升放孔明灯、系留气球及其他空飘物。

三、管控要求

1. 严禁未经审批飞行:在公告明确的管控时段和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以及升放各类空飘物。

2. 已获批准的除外:因活动宣传报道、安全保障、应急救援等特殊工作需要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在批准的时限和区域内飞行。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管控区域和时段内擅自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或升放空飘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驱离、迫降、扣押等反制措施。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飞行,或者拒不服从管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对违反规定,在管制空域飞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游客及飞行爱好者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管理工作,共同维护活动期间的空域安全。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飞行线索。

举报电话:0851-37226686(关岭自治县公安局)

特此通告。

关岭自治县公安局

2026年2月21日

 一审:杨斐斐    二   审:张   立 

 三审:李   青    总监制:文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