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大年初三。
正月初三,又称“小年朝”,也称“赤口”“赤狗日”,依据地区风俗不同又被叫做“猪日”、“赤口日”、“老鼠娶亲日”。正月初三有不拜年、贴赤口、烧门神纸、禁食米饭、晚起早睡等大大小小的民俗习惯。传说认为赤狗是灾祸的象征,是熛怒之神,遇到了会不吉利,所以人们一般在这天足不出户,以防不吉。为了破解“赤口”带来的不吉利,还会“贴赤口”求吉祥。
今天继续“学细则,让医保基金监管更规范系列”,讨论的主题是:哪些情形将被认定为“诱导或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诱导或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将承担什么样的后果?(之前五篇内容链接附于文后)。
《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通过说服、虚假宣传、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服务)等方式诱使引导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可以认定属于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诱导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仍然协助其就医、购药的,可以认定属于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组织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后,非法收购、销售;
(二)将非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三)将非定点医药机构或者暂停(中止)医疗保障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急救、抢救等特殊情形除外;
(四)将已结算的医药费用再次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五)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诱导冒名或虚假就医/购药的典型表现
(一)诱导冒名就医/购药的典型表现
- 身份冒用诱导
- 说服/协助参保人出借医保卡、医保电子凭证给他人冒名就诊、购药。
- 收集、盗用他人医保凭证,安排无病/非本人人员冒名住院、开药。
- 雇佣无资质人员冒用他人医师/药师身份开展诊疗、售药。
- 利益诱导冒名
- 以返现、回扣、礼品、购物卡、减免自付费用等,引诱参保人同意他人冒名使用其医保 。
- 以“人头费、介绍费”鼓励参保人拉亲友冒名就医/购药。
(二)诱导虚假就医/购药的典型表现
- 虚假住院类
- 以免费接送、包吃包住、免费体检、赠送礼品、返现等,诱导无住院指征人员“挂床住院、虚假住院、分解住院、超长/频繁/结队住院” 。
- 与养老/康复机构勾结,诱导老人、康复人员虚假住院、虚假治疗。
- 虚构病情、伪造病历/检查报告,为无病人员办理住院并结算医保 。
- 虚假购药/诊疗类
- 药店/诊所空刷、套刷医保卡,虚构购药记录套取基金。
- 虚假宣传“包治、特效、免费治疗”,诱导参保人过度购药、超量开药、重复开药 。
- 伪造处方、虚开药品/检查/治疗项目,将非医保项目串换为医保项目结算 。
- 组织人员到企业/社区,诱导员工集体虚假购药、套取药品后倒卖。
- 其他虚假服务诱导
- 以减免个人自付、赠送服务、积分返利等,诱导参保人接受虚构、不必要的诊疗/检查/康复服务 。
- 为参保人转卖药品、套现提供便利,默许/协助参保人拿药后变现 。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