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苏、湖北等地接连发生烟花爆竹燃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乌兰浩特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非法违法行为
1.未经许可非法生产、制造烟花爆竹及烟花爆竹原材料。
2.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含网络、微信等线上渠道)、储存、携带、邮寄烟花爆竹。
3.已取得零售许可的经营户,必须实行一店一证、专店、定点经营;严禁占道经营、流动兜售、一证多点、擅自变更经营地点或超量储存。
4. 其他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严格压实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公民安全责任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因安全条件不达标、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措施缺位等问题,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批发、零售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持证、规范经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广大市民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抵制非法烟花爆竹,做到不非法生产、不非法购买、不非法储存。
三、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行为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向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举报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全市安全稳定。
举报电话:0482-8822119
特此通告。
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18日
总 监 制:李 亮 刘文静
监 制:谭艳丽
责任 编辑:李智欣
编 辑:刘佳奇
来 源: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