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年味渐浓
春节临近,万家团圆
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
烟花爆竹的每一个环节
都潜藏着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
这份烟花爆竹安全提示
请务必查收!
这些安全 “红线”,千万不能踩!
案例一
2026年1月29日10时许,湖头派出所依法对安溪县湖头镇某粮食店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当场查获该店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非法储存各类烟花爆竹成品。经查实,店主陈某自2025年12月开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粮食店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共计29件/挂。现已对违法行为人陈某处以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6年2月12日11时许,吴某在安溪县凤城镇中洲路非法出售烟花爆竹被凤城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查,吴某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民警现场对炫彩加特林(含量12/1,永强牌)等29类烟花爆竹进行证据保全,并将其传唤至凤城派出所接受调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安全无小事,防范要当先
愿大家遵守规定、科学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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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媒体编辑:张堃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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