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防控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  条例》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防火时段


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5月31日为防火期(其中2月4 月为高火险期)。


二、防火区域


防火期内,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及其周边100米 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防火区域。


三、防火规定


在防火期进入防火区域内,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焚烧秸秆、草皮灰、垃圾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二)严禁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及其他祭 祀用火行为。


(三)严禁玩火、野炊、乱扔烟头、烧蜂巢及其他野外用火

 


(四)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域。


(五)严禁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种机 动车辆进入防火区域。


(六)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或行为。


四、特殊规定


(一)在防火区域外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区域内从事烧 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用火之前告知 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用火单位 或者个人采取相关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在 森林草原防火区域野外用火的,必须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  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三)其他确需在防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森林 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同意后方可组 织实施,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 和部门责任,带班领导、值班人员要严格值班值守,充分发挥好 乡、村干部和护林员等人员作用,认真开展护林护草工作。


(二)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提前制定森林草原 火灾应急预案,储备好防灭火物资和装备,加强防灭火队伍培训 演练,确保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拿得出、用得上”。


(三)应急、林业、气象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充分利用 卫星、气象台站、林火视频监控、林区瞭望系统等,认真做好火情监测,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部 门必须及时报告森林草原火灾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迟报。


(四)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快速响应 机制,一旦发生火灾,迅速采取相应扑救措施,做到“打早、打 小、打了”,严防重大、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同时,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人员参 加扑救。


(五)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多方式开  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重点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  宣传,切实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防范意识。


(六)对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禁火令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年度印发的禁火令 或通告同时废止。


大方县森林草原火警(举报)电话:

大方县林业局:0857-5221216

大方县应急管理局:0857-5222911


来   源:大方县人民政府

编   辑:龙   英
编   审:陈忠友

监   制:许再晶

总监制:刘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