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涂“私藏麻膏”,柳州一女子祛痘美容变“烂脸”?!向商家索赔遇阻……


近日,市民陈女士向“柳报维权哥”反映,她在Dr.DOU痘医生科学祛痘连锁城中万达店接受祛痘美容项目服务,因该店员工使用一款声称可减痛的“麻膏”产品给她涂抹,导致她面部出现红斑、肿胀、刺痛等症状,她多次与店家协商赔偿均无结果记者对此展开走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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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美容院大门。


01
消费者:信任店员用“麻膏”被“毁脸”,索赔又遇阻



陈女士介绍,为了美容护肤,她在美团App搜索“美容院”时,看到一家宣传口号为“痘痘好干净”“手工祛痘”“全国连锁”的门店。1月25日,她到该店花费166元,接受了“全脸祛痘+清黑头”项目。因她怕疼痛,店员向她推荐使用一款产品。


“那个店员说他们有‘麻膏’,用了能减少痛感。我当时信任她,就没阻止。她也没提要做过敏测试,直接把‘麻膏’涂在我脸上。我当时就感到辣痛,可店员说‘正常反应’就走了。”陈女士称,之后她脸部出现红斑、肿胀、脱皮、刺痛等症状,随即到我市一家三甲医院就诊,被确诊为接触性皮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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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美容院店员为陈女士涂抹“麻膏”后,陈女士面部出现红斑、肿胀、脱皮、刺痛等症状。


“医院让我休息,后续还得治疗。我本想花钱变美,结果却被‘毁脸’,我该怎么办?”陈女士情绪激动。她告诉记者,医生建议通过光子修复和改善症状,单次费用500元,需做3次。她要求美容院赔偿损失,已向店家主张赔偿误工费、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106.62元,并准备了某三甲医院病假证明书(共3张,建议休息时间共计15天)、就职公司误工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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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医院为陈女士开具的病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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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所在公司开具的误工证明。


记者了解到,陈女士与店员钟女士沟通时,起初钟女士表示愿意赔偿,但当陈女士提出具体金额后,钟女士称“需要向公司汇报”。钟女士还通过微信发送消息说:“‘麻膏’是我私自带的,因为我的弟弟妹妹们怕疼”,随后撤回,但被陈女士截图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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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美容院店员钟女士微信回复陈女士称,“麻膏”是她个人带的,随后便撤回此条消息,但被陈女士截图保存。


记者查看美团App上该商家的评论发现,2023年12月有消费者投诉:做“针清”后脸部发红,售后删除微信让消费者找医院,留疤也找医院,有事就去法院诉讼;还提到商家说“麻药”是他们机构特有的,但后来怕顾客对“针清”有阴影,又说“麻药”是自己花钱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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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有消费者在该美容院下方留言称,该店使用的“麻药”脸部过敏。


02
商家对“麻膏”来源没说清楚,表示索赔需合理



2月9日,记者到该美容院了解情况。该店张贴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但未见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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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美容院只张贴了《卫生许可证》,未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记者以顾客身份询问“针清”项目。一名姓钟的女士接待,自称是副店长。查看记者脸部后,钟女士表示可以做该项目。记者称“怕痛”,问“有没有药物能缓解”,钟女士说:“我们这里没有麻药,也不打麻药。”


记者问:“网上评论说你们店以前用过‘麻膏’产品?能缓解疼痛?”“现在已经不用了。”钟女士接着解释,“一直都不能用,因为公司之前出过一款产品,它是有一点微麻效果,当时公司给我们培训是这么说的,但是其实敷上去没有什么用的,大概还是会痛的。”


随后记者表明身份。钟女士坦言,当时是她为陈女士做的项目。每个人的敏感度不同,过敏是低概率事件,刚好发生在陈女士身上。另外,该产品主要是“给顾客做心理准备的”,并非麻醉。


钟女士再次称,当时她的确告知了陈女士那个产品能减缓一定疼痛;事发后,她第一时间让陈女士及时到医院救治,并每天关注其脸部恢复情况。


随后,钟女士拨打“负责人”的电话让记者接听。对方自称姓邱、男性。对于陈女士提出的赔偿诉求,邱先生说:“我希望她该上班就上班,不要拖着不上班。不能她说诉求休息多少天就是多少天,又不是伤到脚。伤到脸最多休息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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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美容院内部照片。


“她要拿医院证明过来,还要让我看过她的脸呀!不然脸好好的去做光子,不能为了皮肤变得更嫩而去做,回头让我报销,合适吗?”邱先生表示,他们愿意赔偿,但希望陈女士提出合理诉求,并需固定休息时间、提供脸部症状佐证材料,以及确认治疗必要性。


该美容院给陈女士使用的“麻膏”,究竟是公司的产品还是店员钟女士自己携带的?采访期间,记者多次要求查看“麻膏”,钟女士以“今天顾客排到下午,很忙”为由,最终未提供。邱先生则称当时做项目的不是他,他不清楚。


截至发稿,纠纷双方仍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陈女士表示,目前已向城中区卫生行政部门反映,后续若协商无果将向人民法院起诉。


03
律师: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



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歆认为,本案中,若消费者出现不良反应后美容院售后不规范,未履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合理义务,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弄虚作假或者引人误解”,以及该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的规定。


若涉事膏药未取得国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无合法生产或经营资质,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假药;若存在成分含量不符、被污染等情况,则属于劣药。针对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若美容院明知膏药是“三无”产品或存在缺陷,仍提供给消费者,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或明知缺陷仍提供商品的情形”,消费者有权主张相应赔偿。若该膏药造成陈女士过敏、有疤痕等人身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美容院作为侵权方,需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责任。当然,若陈女士主张追究以上任何一项赔偿责任,则需收集和提供相应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若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开展涉及麻药的医美服务,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责令其停止该医疗美容项目。局麻药(如利多卡因)属于严格监管的处方药,若美容院无处方就使用该类药品,则违反药品监管规定,将被纳入上述假药/劣药的处罚范畴,同时监管部门可依据药品流通管理相关规定追加处罚。



/全媒体记者 冯浩 实习生 罗颖昕
/骆春香 编辑/江冰欣 /覃琪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