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政府通告

注意

限制区域内,禁放烟花爆竹

 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同样违法

严查严管,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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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曝光



案例一

1月16日,邱某某、朱某二人在永昶嘉园小区燃放烟花爆竹,睢河派出所依法将其二人传唤至所内,处以100元罚款,并进行法治教育。


案例二

1月16日,治安大队、交管大队、开发区派出所、桃园派出所,联合查获2652箱烟花爆竹。因涉嫌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嫌疑人赵某被依法行政拘留6日。


案例三

2月5日,沙集派出所查获张某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查扣烟花爆竹450公斤。经查,为在春节期间非法牟利,在未取得任何安全许可的情况下,张某购运一批烟花爆竹,并将其藏匿于人员密集的居民区内。目前,嫌疑人张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睢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01
禁放区域


1.S325以北,S612以西,S612以南,G104以东(城区外环以内,包含外环路段)、白塘河湿地公园、岠山风景区为禁放区域。


注意:禁放区域内不再设置集中燃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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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七)县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02
禁放要求



1.在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操办庆典、婚礼等各类活动时,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2.在禁放区域内,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各类焰火燃放活动。



03
处罚规定



在禁放区域内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
举报电话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关于修改<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徐政规〔2024〕3号)和本通告有关要求,不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举报方式

110(县公安局)

“宁城支点”微信小程序

0516-88307616(县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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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睢宁警方

一审 | 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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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丨仝勋

监制丨刘砾

总监制丨鲁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