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
焊花温度高、飞溅远
一旦引发事故轻则破财,重则殒命
一次无证操作、一次现场监护的缺失
一个未清理的可燃物
都足以让四溅的火花
点燃一场无法控制的大火
近日
岱山县一水产制冷企业速冻车间起火
消防人员第一时间到场处置
将火势扑灭
经调查
起火原因为
施工人员李某某
未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在速冻车间内进行电焊切割作业时
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作业产生的火星飞溅
引燃速冻间墙壁保温泡沫
造成火灾
处罚结果
1月22日,岱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将此案移交至公安机关。当事人李某某在明火作业过程中意外引起火灾,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因其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动火作业需谨慎
违规操作必追责
确保施工动火作业安全
防范事故发生
这些安全规范及防范方式要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