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做这些事,行拘五日……

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

焊花温度高、飞溅远

一旦引发事故轻则破财,重则殒命

一次无证操作、一次现场监护的缺失

一个未清理的可燃物

都足以让四溅的火花

点燃一场无法控制的大火

近日

岱山县一水产制冷企业速冻车间起火

消防人员第一时间到场处置

将火势扑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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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

起火原因为

施工人员李某某

未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在速冻车间内进行电焊切割作业时

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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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产生的火星飞溅

引燃速冻间墙壁保温泡沫

造成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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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1月22日,岱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将此案移交至公安机关。当事人李某某在明火作业过程中意外引起火灾,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因其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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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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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需谨慎

违规操作必追责

确保施工动火作业安全
防范事故发生
这些安全规范及防范方式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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