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田永明故意杀人案再审宣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田永明死刑。
1996年6月,田永明强奸嫂子赵某某,1996年9月,田永明见强奸恶行败露后,又持刀报复赵某某,被判犯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2002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后,田永明伺机再次报复赵某某。同年11月13日,田永明持刀闯入赵某某家中,赵某某惊觉后逃出家门,田永明持刀追撵。村民刘铭富见状上前阻拦田永明,田永明连续捅刺刘铭富致其死亡。随后,田永明追上赵某某连刺数刀致赵某某轻伤。田永明作案后潜逃了19年,最后在2022年2月24日被抓获归案。
2022年11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永明死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6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但是仅仅两天后,即2025年10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决定对该案启动再审。
这里我们不讨论田永明是否应该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而是讨论一个法律问题,云南高院通过启动再审,将被告人的量刑从死缓加重到死刑立即执行,是否合法?
我们都知道刑事诉讼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上诉不加刑。田永明案一审,玉溪中院判处田永明死缓,田永明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云南高院为了遵守上诉不加刑的原则,维持了玉溪中院一审对田永明的死缓判决。
但是云南高院是否能通过启动再审对原审被告人加刑呢?要知道在这个案件一审判决后,玉溪市检察院并没有抗诉。这个案件二审维持原判后,云南省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云南高院在再审中也没有补充关于田永明的新的犯罪事实,所以云南省高院通过再审加刑,是否变相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一般不得”这个词,没有绝对堵死通过再审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这个口子,云南省高院正是抓住了“一般不得”这口子,通过启动再审给田永明加刑。这么做似乎有法律依据,完全合法。
但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没有对“一般不得”进行细化解释,但是从法律的体系解释来看,除检察院抗诉外,法院原则上是不能通过自行启动再审给原审被告人加刑的,“再审不加刑是原则,再审加刑是例外”。那么,为什么“再审加刑是例外”呢?因为再审加刑就会变相架空“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让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稳定性产生严重怀疑。一审的判决似乎不太重要,因为上级法院完全可以通过启动再审重新加重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在司法解释中没有绝对写入“再审不加刑”,而是开了“一般”这个口子,是因为考虑到有极个别案件可能存在法官受贿后作出枉法裁判,对重罪的人轻判,或者法官或者法院院长是被告人的亲属,没有依法主动回避,对重罪的被告人轻判等情形,对这类案件,法院可以通过启动再审对被告人适当加重量刑。如果田永明这个案件一、二审法院都不存在徇私枉法、管辖、回避等问题,市检察院和省检察院都没有提出抗诉,法院是不能通过再审对原审被告人加重刑罚的。
也许在田永明这个案件中,田永明是死有余辜,被改判死刑立即执行是罚当其罪,但是这个诉讼原则一旦被突破,就非常危险。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改判无罪的车超、李勇等人犯故意杀人、强奸罪一案,当年车超三次被亳州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安徽省高院二审改判车超死缓。如果开启了法院通过再审加刑这个先例,那么一旦上级法院通过再审改判车超死刑立即执行,车超就无法等来自己的无罪判决,无法迎来洗冤的那一天。
法律的程序问题,它没有偏好,对有罪的人和无罪的人都适用。如果一个程序可以用来对有罪的人加刑,那么它也可以用来对无罪的人加刑。所以,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一刀切堵住“再审不加刑”这个原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应该在司法解释中细化这个“一般”原则以及例外情形,杜绝像云南省高院这种自行启动再审给原审被告人加刑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