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呼吁将美国盟友——英国和欧盟——列入《特别301报告》观察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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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雨



每年4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都会发布《特别301报告》。这是根据1974年《贸易法》(19 U.S.C. 2242),通常称为特别301条款,要求美国贸易代表识别那些拒绝给予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充分且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或公平市场准入的国家。

USTR创建了优先观察名单和观察名单,以协助实现特别301条款的目标。中国因为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问题一直被美国列入优先观察名单中。

但是对于即将发布的2026年《特别301报告》,在专利部分出现了与以往有显著不同的内容,美国和欧洲的组织甚至建议要将美国的盟友——英国和欧盟,也列入观察者名单。历史上,英国从未被列入过该清单,欧盟只是在2009年因为版权法被列入过一次。

来自mLex的记者Nick Robertson在本周二率先报道了这一动态,并援引四个在标准必要专利方面活跃的组织所提出的建议,其中两个代表专利权阵营(创新联盟,C4IP),两个代表实施人阵营(FSA,ACT)。

结果是,权利人阵营希望将英国列入观察者名单,因为英国近年来所采取的在未获得当事人同意下,裁定全球FRAND费率,以及近来的临时许可,都削弱了专利权。

另一方面,实施人阵营则希望将欧盟列入观察者名单,主要因为包括UPC法院等实施的禁令对

对于这一情况,企业专利观察(PRIP)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总结了一些包括中国在内的各方意见汇总。

此次意见征集源于去年12月11日,根据计划,2026年1月28日是提交公众意见的截止日,上述意见多为该截止日提交。2026年2月11日是外国政府提交书面意见截止日。2026年2月18日,特别301小组委员会将召开听证会,一周后,公布听证会上证人的书面意见。最终报告在4月左右发布。

以下是四个组织的建议要点:

1. 创新联盟(Innovation Alliance)——权利人阵营

该组织表示,当前即便是美国盟友,也日益出现通过司法与监管手段削弱美国专利权、威胁美国全球技术领导力的趋势。

因此它建议在今年的301报告中增加一小节,其中重点描述中国与欧洲的一些动态:例如以透明度和效率为幌子,将法律与监管程序 “武器化”,贬低专利权价值,损害美国创新者与专利权人的利益。通过削弱专利执法力度,此类行为威胁到美国的创新领导力、经济竞争力及国家安全:

(1)法院作出的 “禁诉令”(ASIs)裁决,禁止美国企业在全球其他任何地区行使其专利权;

(2)司法或行政程序强制创新者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按法院或政府设定的条款授予专利技术的全球许可;

(3)司法或立法层面试图限制专利侵权禁令的可获得性 —— 而禁令是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核心救济手段。

首先,它认为外国法院通过设定全球特许权使用费及阻止创新者行使专利权,削弱美国专利权。

认为外国法院日益主张管辖权,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为美国专利设定全球许可条款。这些策略违反正当程序与国家主权基本原则,通过压低美国专利技术的价值,破坏专利权的根基。

它认为,若双方先自愿同意签订全球许可协议,法院此时设定全球许可条款是合理的;但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即采取此类行为,则是对专利地域性权利的不当限制。

这一部分提到了诺基亚OPPO的重庆案件,指出诺基亚并未同意中国法院的管辖权。此外还提交了欧盟向WTO对中国发起的禁诉令和裁决全球费率的投诉。

另外,还重点提到了英国,认为英国采取了与中国一样的做法。不仅在“UP v 华为”案中裁决了全球许可费率,更是在近期推出了临时许可,由法院强制授予临时全球许可,即便专利权人反对。更令人担忧的是,英国法院愿意将非英国专利(非标准必要专利)纳入临时许可范围,而这些专利不受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所作的FRAND许可承诺约束。

此外还对英国知识产权局目前正考虑设立新的 “费率裁定通道(RDT)”,即在英国知识产权企业法院(IPEC)内设立专门法庭,专门负责标准必要专利特许权使用费的裁定,表达了担忧。

因此它认为这两国的法律制度绕过了谈判程序,将美国专利权人拖入海外法院,由法院强制其按非市场条款授予许可,并禁止其在全球其他任何地区行使知识产权。此类案件非但没有促进创新技术的商业化,反而压低了许可使用费,削弱了美国创新者投入前沿研发的能力 —— 而这些研发成果正被外国实施者所利用。

其次,外国监管提案贬低美国专利价值,威胁美国在全球技术标准领域的领导力。

该组织认为外国法院并非美国创新领导力的唯一威胁。过去几年,欧盟与英国也推出了监管提案,系统性地贬低专利价值 —— 尤其是在美国企业占据创新主导地位的标准化技术领域。

这包括2023年的欧盟标准必要专利法规提案,2025年7月英国知识产权局标准必要专利征询,2025年7月,欧盟非正式批准的许可谈判联盟(LNG)。

第三,外国限制专利侵权禁令救济的立法,威胁美国创新者行使专利权。

该组织认为,多个外国政府(尤其是欧洲国家)正基于错误观点考虑或实施相关政策,蓄意削弱专利权人获得禁令的能力 —— 他们认为,禁令的可获得性使专利权人能够对实施者 “敲竹杠”(hold up),导致特许权使用费过高。这些举措包括修改执法法律,或发布指导意见,不支持在专利案件中授予禁令。

被点名批评的包括2024年生效的《欧盟知识产权执法指令》,和英国的《英国知识产权局征询》。

2. 创新促进委员会(C4IP)——权利人阵营

该组织直接对哪些国家应该列入名单直指要害:

首先,认为中国应继续留在优先观察名单,因其存在广泛且结构性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在生物制药领域,中国将 “新药” 的定义限定为首次在中国获批的药品,这使美国创新者处于不利地位,并扭曲了企业关于新药上市地点的决策。中国的专利链接制度也未能给予创新者足够时间,在仿制药或生物类似药进入市场前解决专利纠纷。

此外,中国法院表示愿意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标准必要专利设定全球许可费率。这一做法实际上允许他人通过充当中国国内产业政策执行者的中国法院系统,以低价使用美国技术。

另外建议英国应被纳入观察名单,原因是其法院近期采取了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行动,且有迹象表明可能会进一步出台相关监管措施 —— 这两项举措均可能削弱专利权,损害创新者利益。鉴于多项改革尚处于规划阶段,且英国仍是美国的亲密贸易伙伴,我们期待英国能调整其标准必要专利框架,使其与市场化许可原则保持一致,从而为退出观察名单创造条件。

然后是欧盟,其近期对通用药品立法的改革缩短了监管数据保护期限,并将保护与繁琐的上市要求挂钩。欧盟还倾向于扩大强制许可权限,并推行损害标准必要专利市场化许可的政策。欧盟在制定全球知识产权准则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这些决策将树立全球先例。因此建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将欧盟升级至优先观察名单

此外,对于巴西,建议将其升级至优先观察名单。巴西的专利审查存在拖延,且对于因行政积压导致的专利保护期损失,缺乏有效的弥补途径。

3. 公平标准联盟(FSA)——实施人阵营

FSA重点关注德国统一专利法院(UPC)及巴西存在的具体问题。

首先,FSA认为部分外国司法辖区(尤其是德国及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专利侵权诉讼中,通过发布或威胁发布标准必要专利禁令(仅接受全球专利组合许可即可避免),实际上为美国专利设定了许可费率。这些诉讼通过利用本地禁令救济迫使各方同意全球许可条款,偏离了各国法院仅对依本国法律授予的专利行使管辖权的长期原则。

这些法院几乎自动授予标准必要专利禁令,而未先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是否遵守了其FRAND义务。在欧盟成员国法院,这使得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能够利用在关键欧洲市场被排除的威胁,强加全球许可条款,从而削弱美国法院裁决美国专利侵权及许可费率问题的能力。在统一专利法院,禁令的效力覆盖全欧洲,极大地增强了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的谈判筹码。

因此FSA敦促USTR评估德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中授予禁令救济的做法是否符合《TRIPS 协定》的相关义务。

其次,FSA希望维护法院对涉及FRAND约束的标准必要专利合同纠纷的裁决管辖权。

美英两国法院已承认,对于受 “按FRAND条款授予全球许可” 的FRAND承诺约束的专利,法院有权依据合同法设定全球许可费率。美国和英国法院的做法均符合国际法准则。

值得注意的是,FSA还点名了巴西。

认为近年来,巴西已成为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青睐的司法辖区,原因是其允许发布单方初步禁令,且几乎自动授予永久禁令。巴西是南美洲最大的国家,也是全球第六大手机市场,巴西标准必要专利禁令具有极强的胁迫性。

近年来,包括苹果、惠普、网飞、亚马逊、 Roku及其他流媒体企业在内的公司,均成为巴西标准必要专利禁令的目标。对视频编解码器标准必要专利的激进主张,导致迪士尼主动寻求确认判决,主张其对某视频编解码器的使用未侵犯被宣布为HEVC标准必要的专利。

综上,FSA建议:

(1)确保在美国运营的企业不会因外国对美国专利使用相关事项的裁决而被排除在外国市场之外;

(2)评估德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中几乎自动授予禁令的做法是否符合《TRIPS协定》义务;

(3)明确美国法院对美国专利法相关事项拥有专属管辖权;

(4)保护美国最具价值的研发成果(包括专利),避免因外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的过度可获得性而贬值;

(5)在审查与反禁诉令相关事项时,继续考虑标准化与竞争法的更广泛背景,避免对禁诉令作出可能干扰美国判例法的笼统声明。

4. 应用协会(ACT)——实施人阵营

由于该组织是包括苹果在内大型实施者支持的,因此ACT上来就对第三方诉讼资助(TPLF)这一滥用专利程序针对美国企业的机制表示关切。因此敦促USTR调查第三方诉讼资助的背后动机,并整治其在美国及全球知识产权体系中的滥用行为。

此外,在标准必要专利方面,ACT倡导建立平衡、可预测的全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框架,核心原则:

(1)FRAND承诺意味着 “向所有主体许可” 且具有可转让性:该承诺是附属于专利的契约,对后续所有权利人具有约束力。

(2)禁令救济应为例外情形:对作出FRAND承诺的标准必要专利,仅在极少数情况下方可授予禁止性命令(禁令、排除令)。

(3)许可费必须反映发明价值,而非标准价值:FRAND许可费应基于专利技术贡献本身的价值,而非整个标准的价值或与发明无关的下游产品功能。

(4)尊重专利地域性:专利是国家性权利。未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应避免以国内禁令为威胁,强加全球许可条款或裁决外国专利有效性,此类行为构成管辖权越权。

(5)禁止有害搭售: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不得强迫被许可方接受非必要、无效或不可执行专利的许可,作为获取FRAND承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条件。

实际上,ACT对到底哪些国家应该列入观察者名单是理由最充分的,其中包括了对巴西、中国、哥伦比亚、日本、英国、欧盟等涉及到全球标准必要专利裁决的关键国家都进行了分析,内容非常详细,我们将另辟文章单独介绍。以下仅为一些要点:

例如在巴西部分,ACT表示“巴西专利制度纵容并助长外国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系统性滥用其主导地位,向美国企业索取超FRAND条款(即 “敲竹杠” 行为)”。

以及关注到巴西法院在去年12月的两起案件,“巴西法院将标准必要专利等同于普通专利,对排他权无特殊限制。塑造这一格局的关键案件包括 ‘太阳专利(Sun Patent)诉长城汽车案’(确立快速审理程序)与 ‘DivX 诉网飞案’(维持禁令救济与损害赔偿,拒绝以FRAND许可费作为替代方案)”。

对于汽车领域也非常关注:

一个新的令人关切的领域是联网汽车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出现 。2025年年中,“IP Bridge诉比亚迪案” 首次引发此类诉讼,法院授予单方初步禁令;尽管该案已和解,但树立了先例。截至年末,又有三起专利池成员针对其他汽车制造商的诉讼提起。这表明巴西正成为全球汽车行业标准必要专利执法策略的可重复使用管辖地。此类案件的一项显著程序创新是法院下令的 “专家优先、快速审理” 通道,旨在更快完成技术与FRAND评估,这可能使禁令救济更具可预测性,也更难规避。

此外针对中国部分,再次提及了2015年工商总局在反垄断中确立的“必要设施” 原则应用到知识产权。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年来发布的反垄断指南等。

但是ACT也表示认可中国司法体系采取的部分积极举措,包括在北京、广州、上海设立专门知识产权法院,以及2020年《专利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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