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岚
感谢南方周末,给我一个这么好的机会,跟几位优秀的作家同仁一起来分享我的创作感受。
我是一个大学里面的教书匠,我教着一门很冷门的课“中国法制史”,我也是一个《红楼梦》的虔诚读者。我阅读《红楼梦》的历史应该有三十年以上,曾经有一度,红学出了什么学说,我都要去浏览一下。我也曾沉迷在其中不能自拔,我会跟他们一起去思考:《红楼梦》写的到底是曹家的故事,还是别的什么人家的故事?
大概在十年前,我开始在大学里教“中国法制史”这门课,我翻阅了很多大清朝的司法判例和案卷,看到了很多女性被害人的生命故事。有一天,我忽然觉醒了,我忽然意识到《红楼梦》不可能讲的是哪一家人的私人体验,它也不可能仅仅是要描述几个少男少女的婚恋悲剧。它要讲的是在大时代之下女性群体的命运。
有很多研究社会史的学者告诉我:中国古代到了清代,女性的社会地位是最为低下的,法律地位的低下造成她们生存状况的普遍不幸。我相信《红楼梦》的主题,作者是非常诚实的,他在开篇不久就传达了——他说我要讲述女性“千红一窟、万艳同杯”的悲剧,这是一个女性群体的悲剧。
《红楼梦》的前八十回是一个末世的景象,你能发现整个前八十回没有一个婴儿成功地出生,没有一个新的生命来到世间,你也会看到《红楼梦》里面的很多女性都是早逝的,她们最常见的死法是自杀。《红楼梦》的前八十回,一共有7名女性自杀。
研习了中国法制史后,我得出了一个结论:中国古代,到了清代社会,法律特别漠视女性的生命。宋代的理学家提出了“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它传达了一个什么观念?你的生命不及你的贞节重要。这个命题,随着法律儒家化的逐步推进,到了清代就达到了它的极致。
在清代社会,法律会公然地、用高额的奖赏来激励女性自杀,去给自己换来一个牌坊。一个女性在乡间被一个男人调戏了,如果她选择自杀,她的家族会得到40两白银的奖赏和一座牌坊,这笔钱对于一个普通的小农家庭是一笔巨款。如果她不这样选择,那么她可能就会被周围的舆论谴责她在跟这个男人通奸,她的家族会蒙受巨大的耻辱。还有一些地痞流氓就会觉得,这个女人,我们也可以随便欺侮她。
也是在清代社会,法律甚至会在性犯罪里要求一个女性用自杀来证明你自己是无罪的。在古代社会,这方面不仅强迫的是犯罪,双方自愿的也是犯罪,叫“和奸”。如果有一个女性,她被另外一个男人侵害了,如果她不能够呼喊,也不能够反抗,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她是被强迫的,那么如果她选择自杀,她就可以成功地证明我是一个完美的被害人,我就可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她不这样选择,她受到了侵害,她还是被定为一个“和奸”的罪犯,她要和那个侵犯她的男人一起承担法律的惩处。
在清代社会,有一些女性如果被身份比她高得多的男性侵犯了——比如说一个婢女被一个男主人侵害了,再比如说一个儿媳妇被她的公公侵犯了——法律几乎没有给她提供什么救济的途径。她只有选择自杀,才可能用自己的生命为代价,来为自己讨回一些公道。
也是在清代社会,一个女性如果被她的丈夫长期殴打,现代的读者可能会问:清代的社会,会不会有规范家庭暴力的问题?清代的法律规定是,只要没有把她打到伤筋动骨,法律是不会干预的。如果打得真的很重,她想要去为自己讨回公道,她要到衙门里面告状。在清代的法律里面有一条罪名,妻子去告丈夫,本身就是犯罪,叫“干名犯义”罪。这样受害的妇女,在这种情况下也只有选择自杀,才可能为自己讨回些许的公道。
我看到一个真实的案例。在嘉庆十七年,江西有一个叫邢吴氏的妇女,她的公公叫邢杰,是个禽兽。邢杰想要侵犯她,她在仓促之间就奋起反抗,把他咬伤了,然后她被抓起来了。江西的地方衙门给她判处了“斩立决”的刑罚。
这个案子上报到了刑部,刑部的官员非常同情她,因为他们过去处理过太多类似的案子,这一次他们终于动了慈悲,他们就给嘉庆皇帝上了一个奏状,不应该再定这个妇女有罪,她的公公就是禽兽,你不能再把他当作一个可敬的家长来对待了。嘉庆皇帝批准了这个建议,这位妇女被免除了责任。后来过了一些年,再出了几例同类的案例,嘉庆皇帝就没有再开恩。这是我在大清朝的司法判例里面发现的一个极为罕见的这类犯罪的被害人得到公正对待的案例。
通常情况下,大清朝的法律如何处理这种犯罪?一个儿媳妇被她的公公侵害了,如果你顺从,你就是和他通奸,就是死刑,她还可能遭遇家族私刑的处罚;如果她想要控诉他,到衙门去告他,一个儿子去告自己的父亲,或者一个儿媳妇去告自己的公公,本身就构成犯罪,杖刑一百,徒刑三年;如果你去告他,没有足够的证据,不能证明这个事实,就是诬告,判处死刑;如果她是个劳动妇女,她选择奋起反抗,把他打死,法定的刑罚是凌迟刑——这是大清朝司法对这类犯罪的标准处罚。
有很多被害人在这时选择自杀,她们为什么选择自杀?因为大清法律里面有一个稍微有点人道的罪名,叫“威逼人致死”。通俗地说,是你的行为太过分了,你把另外一个人逼死,逼到自杀了你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有很多被害人在这个时候选择自杀,她用自己的生命为代价,为自己讨回些许的公道。
1987年《红楼梦》剧照。(资料图)
我了解这些法律现实,再回过头来看《红楼梦》里面的秦可卿、尤二姐、尤三姐,我对她们的绝命有了新的理解,她们可能是在用自己的生命为代价来为自己讨回公道,她们的绝命是为自己寻求正义的抗争。在《红楼梦》里面没有看到侮辱她们、损害她们的人受到舆论的谴责,反倒是周围的舆论都在谴责她们是不贞的妇女,她们是一些荡妇、淫妇,她们最后只有以死明志。
《红楼梦》里面有两个世界:理想的世界就是大观园,有一些女性是在这个理想世界之中;在大观园之外还有一个现实世界,也有一些《红楼梦》里面的女性在这个现实世界里面,比如秦可卿、尤二姐、尤三姐。但是假如曹雪芹的写作计划贯彻到底,假如那个失传的真本流传下来,你可以看到真正的结局。在书的结尾,那个理想要彻底幻灭,贾府的男人们犯了罪,他们要被处以抄家籍没的刑罚,而这个刑罚针对的对象是一些非常无辜的个体,就是这些男人们的女性家属和家眷。
到这个结尾,你会看到大观园理想世界里的那些青春少女,要沦为和现实世界那些女性一样的命运。这个就是《红楼梦》自身的悲剧意义。我们钟爱的女主角林黛玉,我觉得她最好的结局就是在这个理想没有幻灭之前,就清清白白地离开人世间,“质本洁来还洁去,强于污淖陷渠沟”。
《红楼梦》为什么成为一部伟大的文学作品?曹雪芹笔下的很多绝命女性,秦可卿、尤二姐、尤三姐、金钏,她们都不可能成为节妇烈女,不可能被载入史册,她们是在历史长河当中被湮没的个体,她们在清代只有可能出现在刑事司法档案里面,成为一个无名的被害人。可是《红楼梦》记录下了她们的故事,作者让我们知道她们的生命也是很美好的,她们就这样被无情地毁灭了。作者不知道怎样去拯救她们,他只能讲一个很完美的乌托邦,一个叫做大观园的乌托邦,希望她们可以永远生活在这里。
到这个书的八十回末尾,你会看到这个梦快要醒了,快要碎了;你也会看到这些女儿们的伤痛。八十回的末尾讲了贾迎春的故事,她的父亲为了还债,把她嫁给了一个禽兽不如的男人,这个男人最触目惊心的劣迹就是侵犯了他家里面所有的婢女。
我年轻的时候读这本书觉得特别奇怪,《红楼梦》里面的男人为什么可以这么无法无天。后来我教了中国法制史就明白了,在整个中国古代男主人和婢女的两性关系没有对应的法律条文,基本上就没有什么法律责任。贾迎春有时候会去跟她的丈夫据理力争,她不是在争风吃醋,她非常同情她的那些姐妹,但是她每次换来的都是被毒打。她经历了长时间的家庭虐待,在八十回的末尾她回到她的娘家,向她的父母和她的婶娘求救。在清代社会很多这种遭受家暴的妇女,拯救自己的唯一可能就是娘家人出面,去跟对方理论,可是她的父母不愿意解救她,她的婶娘这个时候安慰她说:我的儿啊,这是你的命啊!
她哭了,她说,我不相信我的命就这么不好!她最后表达了一个心愿,她想要回到那个园子里面住几天,她就死也甘心了。我相信如果曹雪芹的原作流传下来,贾迎春最可能的结局也是选择绝命,她的判词告诉我们:“金闺花柳质,一载赴黄粱。”
《红楼梦》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梦?你可以把它理解成一个悼念故国的梦,你也可以把它理解成一个嫁入豪门的贵族梦,你也可以把它理解成一个宫廷权谋的宫斗梦,你也可以把它理解成文人群体兼美多妻的梦,但我相信在曹雪芹的心中,《红楼梦》是大观园的青春少女们想要远离尘烟、徜徉自在、诗酒流连、知情共赏的一个永远不愿意醒,也不愿意碎的梦。
作者没有想出任何可能的方式去拯救这些女性,但是他记录了她们的命运,记录了这些美好的生命是怎样被毁灭的。他留下了这样一个伟大的作品,震撼了很多代的读者。《红楼梦》就是这样一个伟大的启蒙文本,而且作者在写出这个文本的时候,他没有受到任何来自外来的政治、法律思潮的影响,作者是从传统中国儒释道的朴素平等观出发得出来这样的结论,他表示“千红一窟,万艳同杯”,表达了对女性命运的由衷同情和真正尊重,这就是《红楼梦》这部作品最伟大的思想价值。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