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湖南新化3人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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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新化县公安以“零容忍”态度依法重拳整治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继2025年12月行政拘留2人后,2026年1月又查处3起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案件,行政拘留3人,共计收缴烟花爆竹52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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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1月23日,邵阳籍蒋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的情况下,驾驶面包车从邵阳市非法运输65件烟花爆竹至新化县,在白溪镇被民警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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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证后,蒋某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行政拘留,其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被依法收缴。

02

案例二

1月26日,炉观派出所根据前期摸排线索,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对炉观镇某市场内一处可疑窝点进行检查,发现王某在该场所内非法储存鞭炮、组合烟花等各类烟花爆竹共400余件,存在巨大安全隐患。民警立即传唤王某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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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证后,王某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行政拘留,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被依法收缴。

03

案例三

1月28日,邵东籍蒋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的情况下,驾驶普通车辆从邵东市非法运输43件烟花爆竹至新化县洋溪镇,被洋溪派出所民警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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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证后,蒋某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行政拘留,其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被依法收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新化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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