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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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强化我县禁种铲毒工作,净化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针对我县的禁种铲毒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严禁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二、严禁任何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个人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等毒品原植物及其非法制品。

三、凡主动铲除毒品原植物或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以及罂粟壳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四、凡非法种植罂粟苗不满500株且不主动铲除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非法种植罂粟苗500株以上且不主动铲除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种植的罂粟苗一律强制铲除。

五、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对积极举报者,公安机关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六、县禁毒委员会将加强对禁种铲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组织公安、农业、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巡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承担禁种铲毒主体责任,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凡相关乡镇(街道办)未认真履行禁种铲毒职责,被国家、省、市禁毒办暗访踏查、无人机航测发现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达到重点整治标准的,县禁毒委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分级分类重点整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关岭自治县涉毒违法犯罪举报电话:37223120 / 110

来源:关岭自治县禁毒委员会

一审:马思璐   二   审:蒋   杰 

三审:李   青   总监制:文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