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所有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记录,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已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秩序管理和法制宣传大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2月3日
来源:黔东南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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