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2026〕6号)精神,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金、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具体参见附表)。
二、按照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我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已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故此次不予做调整。
三、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24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44元。(具体参见附表)。
四、本通知从2025年8月1日起执行,2025年8月至2026年2月应补差额,2026年2月上旬发放到位。
附件: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泉州市鲤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泉州市鲤城区财政局
2026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一、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三属”、复员军人等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从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 单位:元/月
审核:何美娇 周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