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守法践于行,这些法律红线不能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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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英烈,太恶劣!


之前,网民王某玉为博取大众眼球、吸引流量,在网络平台上多次发布侮辱、诽谤贬低英雄先烈的不当内容,发布后迅速、广泛传播,浏览次数共计达1万余次,严重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并依法移送审查起诉。最终,王某玉因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网民胡某某的案例同样典型。不久前,他通过社交群组发表不当言论,对革命烈士恶意侮辱,将民族英雄、革命先烈污名化,影响大众认知、伤害公众情感。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胡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注意,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五条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国家举行庆祝、纪念、缅怀、公祭等重要活动的场所及周边管控区域,故意从事与活动主题和氛围相违背的行为,不听劝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听劝阻的,或者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

(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或者制作、传播、散布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言论或者图片、音视频等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不听劝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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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守法,共创美好明天!

上文的两起案例,相信能给大家敲个警钟——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任何时候都需遵守法律法规,坚守道德底线!下面我们还整理了一些与爱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一起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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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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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三十七条:“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国旗、国歌、国徽或者其他有损国旗、国歌、国徽尊严的行为;

(二)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三)宣扬、美化、否认侵略战争、侵略行为和屠杀惨案;

四)侵占、破坏、污损爱国主义教育设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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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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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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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来       源:南昌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