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守住生态保护红线,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严格规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本乡镇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实施下列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一)严禁任何形式的私挖乱采矿产资源行为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我镇辖区内进行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私挖乱采活动。此类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流失,更严重破坏地质结构和生态环境。对非法开采行为,将依法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并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破坏林地林木行为
禁止任何毁林开垦、擅自砍伐林木、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5亩以上或商品林地10亩以上的,即构成“数量较大”,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并处以罚款。
(三)严禁破坏草原行为
禁止开垦草原、非法占用使用草原以及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非法占用草原改变用途数量在20亩以上的,将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草原、恢复植被,并处以高额罚款。
(四)严禁破坏湿地行为
严禁开垦、填埋、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以及擅自采砂、取土等破坏湿地生态功能的行为。违者将面临按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在禁牧区、休牧期违规放牧行为
必须严格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规定,不得超载过牧,严禁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违者将按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或个人予以罚款。
二、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私挖乱采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采矿设备、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毁林毁草行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生态环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毁坏林木价值或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数倍罚款;非法占用林地、草地达到规定数量标准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非法开垦行为,责令限期拆除地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基本农田5亩以上、一般农田10亩以上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组织、煽动暴力抗法,或涉嫌非法制造、使用爆炸物等严重情形的,从严从重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执法监管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城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将联合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巡查和打击力度,对顶风作案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绝不姑息。
四、鼓励社会监督
我们鼓励和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对城关镇范围内私挖乱采、毁林毁草、非法开垦、违规放牧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我们将严格保密举报信息,切实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让大家安心为生态保护贡献力量。
举报电话:15335640125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