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曝金晨肇事逃逸#的话题冲上微博热搜,有爆料人发文称,2025年3月16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车的金晨让自己的助理顶包,她本人则在第一时间逃离事故现场。
昨天金晨事件的《警情通报》出来了:
从警方通报的精神看,金晨不存在“顶包”,不存在逃逸,也不存在骗保。
《警情通报》中的“其间未就餐”是神来之笔,有意无意地说明和“酒后”无关。时间久远,当时是否涉酒无从查起,但“未就餐”的情况足以说明未喝酒。金晨又没有精神病,不可能在没吃饭的情况下,开车之前先喝两口酒壮胆,这是比较正常的逻辑。
在这个问题上过于阴谋,故意小题大做是没有意思的。退一步说,即使金晨存在嫌疑,从“疑罪从无”角度,也没办法认定金晨任何一个违法犯罪。
“徐某青谎称自己系驾驶员,民警经初步判断为单车事故,未发现异常情况,遂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处理。”——处理程序也无错。但凡开车出过类似单方交通事故的,都知道处理程序都这么个操作。交警不可能对一个无争议的单方事故去挖地三尺进行调查的,果真那样做,那叫浪费警力。
怀疑也好,相信也好,警方的工作只能如此了,拼尽吃奶的力气,也只能如此,《警情通报》一锤定音。对警方的工作成果唧唧歪歪、阴阳怪气已经没意思了,有本事你来挖掘啊。
当下,金晨事件我认为最该发挥的地方不是对警方工作的怀疑,而是要关注金晨交通事故的起因,这才是最重要的。而对交通事故的起因,《警情通报》已经说明了:“为避让路上窜行犬只发生单车事故……”这就是交通事故的起因。——这一细节我相信网民基本上都忽略了,网民往往关注“顶包”。
对交通事故的起因,金晨说:“2025年3月16日,我和经纪人及助理三人租车在外游玩,车辆由我进行驾驶。行车途中,我为躲避路上蹿出的小狗,紧急拐弯时撞向路边的警示牌及房屋围墙。”《警情通报》的该说法和金晨说法是一致的。
肯定有网友说,警方还不是听金晨说啊?好吧,算你对。但也提醒你,别忘记公安的科技信息化和大数据智能化的能力,你没有金刚钻不代表公安没金刚钻。
追根溯源,金晨的交通事故甚至于舆情事件,起因就是一条狗,一个不牵绳的狗造成的,这是事故和事件的关键。金晨交通事故事发地是柯桥,柯桥是绍兴市的市辖区。
《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实行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主应当将犬只登记牌系挂在犬只颈部,不得随意摘下、涂改。
(二)犬只出户时,犬主应当对其采取戴嘴套、束犬链(绳)等措施,由成年人牵领并注意避让他人,犬只在户外的排泄物,携犬人应立即清除。……”
金晨所避让的狗,有没有犬证我不确定,未牵绳已经确定,已经笃定。可见,金晨交通事故中,真正的违法行为人,始作俑者,其实是那个不牵绳的狗主人。而这,正是我们广大网友所忽略的,网友就算关注,关注的也是金晨的“爱心”——而这个“爱心”是以三个人受伤付出代价的。
当地执法部门应当对该不牵绳狗主人予以处罚,同时,依据《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文明养犬的宣传,高度重视涉及犬类的社会舆情动向,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文明养犬宣传引导,定期曝光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该狗主人不牵绳的违法行为予以曝光,要作为典型案件在当地曝光,循环播放,以警示其他养狗人。
在此也建议,推动将“遛狗不牵绳”纳入交通违法记录,与犬只登记、饲养人信用评价挂钩,形成“饲养人-驾驶员-保险公司”多方责任共担机制,让缺德、丧德、无德的不牵狗绳的狗主人作为交通违法的主体予以处罚,齐抓共管,从源头减少此类事故。
鉴于狗主人的违法行为,该无良狗主人还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很多网友没想到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狗主人未对狗牵绳在路上乱窜,违反了绍兴市养犬的管理规定,且该违法行为造成了金晨的交通事故和事故损失,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柯桥区有关部门对金晨事件后续不仅仅是交通违法行为要予以处理,还应该对该不牵绳狗主人予以调查处理。对金晨来说,如果她真的不放过该狗主人,在法律层面上也是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