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耍烟花的朋友注意啦
2026年春节
成都全市将有8个县市
在限定区域和时段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区依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目前
成都多地发布最新通知
2026全域禁燃禁售烟花爆竹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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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策:全市实行部分县(市)、部分时段可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政策。
可燃放区域:成都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等8个县市的部分区域。
可燃放时间:除夕(2月16日)、正月初一(2月17日)、正月初二(2月18日)、正月十五(3月3日),其他时段禁止燃放。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青羊区政策:执行全域全时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五禁”刚性要求。
一、青羊区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二、非法生产、经营类。未取得《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进行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储存类。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储存烟花爆竹等危险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由公安部门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非法运输类。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驾驶车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燃放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构成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罚款。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属地街道、公安机关和应急、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本公告自2026年1月28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在本公告有效期内,若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强制性规定与本公告内容相抵触,本公告相应部分自行废止,以新的规定为准。
举报电话:
86645100(青羊区公安分局)
86698997(青羊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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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烟花爆竹
禁运、禁储、禁售、禁燃放公告
成都市成华区全域禁售禁燃放烟花爆竹。现就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存储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通告如下:
一、成华区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二、非法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应急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属地街道、公安机关和应急、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七、本公告自2026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自施行之日起,《成华区2025年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公告》同时废止。在本公告有效期内,若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强制性规定与本公告内容相抵触,本公告相应部分自行废止,以新的规定为准。
举报电话:
86406409(成华公安分局);
84369511(成华区应急局)
摄图网_400951323_(仅配图)
按照《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要求,双流区全区域已于2026年1月26日起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区实际管辖范围内的全部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本区管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东升街道、西航港街道、九江街道、怡心街道、黄甲街道、彭镇、黄水镇、永安镇、黄龙溪镇全域。
二、本区管辖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由双流区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相关行政部门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双流区公安分局举报电话:110;
双流区应急局举报电话:028-68031128;
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028-85822751。
五、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相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有效期1年,自2026年1月26日起施行。2020年1月17日公布的《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图源:双流应急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的规定,2026年成都市郫都区全域禁止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就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通告如下:
一、郫都区行政区域内(郫筒街道、犀浦街道、安靖街道、团结街道、红光街道、德源街道、安德街道、唐昌镇、三道堰镇、友爱镇)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进行相应处罚,且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进行相应处罚。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属地街道(镇)、公安机关和应急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依照《郫都区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最低10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举报电话
郫筒街道 028-87928201
安靖街道 028-87828866
红光街道 028-87985523
安德街道 028-87868118
三道堰镇 028-87981985
区公安分局 028-87862085
犀浦街道 028-87841059
团结街道 028-87951160
德源街道 028-87971908
唐昌镇 028-87869248
友爱镇 028-87965151
区应急局 028-87883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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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的规定,2026年成都市新津区全域禁生产、禁储存、禁运输、禁销售、禁燃放烟花爆竹。现就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通告如下:
一、新津区行政区域内(五津街道、花源街道、普兴街道、花桥街道、兴义镇、永商镇、宝墩镇、安西镇)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进行相应处罚,且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进行相应处罚。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属地镇街、公安机关和应急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依照《新津区安全隐患排查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最低2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举报电话
五津街道028-82525019
花源街道028-82480107
普兴街道028-82490220
花桥街道028-82460158
兴义镇028-82400803
永商镇028-82598677
宝墩镇028-82589866
安西镇18202893033
区公安分局028-82530525
区应急局028-82516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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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芃芜(张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