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创光电虚假陈述拟受罚 受损股民可索赔

记者 费国海

2026年1月16日,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微创光电,代码:300104)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微创光电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3年4月26日至2024年4月28日间买入微创光电股票,并且在2024年4月2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微创光电虚假陈述拟受罚

微创光电公告于2025年7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2026年1月16日,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监管查明,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微创光电与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相关设备销售业务。微创光电从事上述业务时不具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在知悉业务交易模式的情形下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导致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952.62万元、10,152.84万元、10,152.84万元,占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8.17%、69.16%、63.02%。2024年4月,公司披露《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刘国华律师表示,目前投资者维权在法律法规上也有了新变化。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布并于1月22日正式实施。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取消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投资者无需等到正式行政处罚出台即可提起诉讼索赔。

因此,微创光电虽未收到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投资者的索赔权利。根据公司相关公告及新司法解释规定等材料,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3年4月26日至2024年4月28日间买入微创光电股票,并且在2024年4月2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投资者应准备的材料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该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股票打印至卖光之日或至今),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审核资料,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投资者维权联系方式: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

157683587@qq.com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三座805室

刘国华律师简介:

刘国华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510488112),2002年通过首届国家司法考试,现已从事律师工作二十余年。2010年创设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一职至今。

自2003年起,代理中小投资者诉东方电子五粮液、广汽长丰、超华科技、海信科龙、科伦药业佛山照明、海润光伏、廊坊发展汉王科技大智慧方正证券方正科技、美达股份、中安消等超百起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作者:费国海 编辑:黄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