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机动车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又一批典型案例发布

日前,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6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主要涉及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问题。

案例一:


孟州市安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稀释采样气体干扰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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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7月30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孟州分局执法人员对孟州市安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二号环检线检测人员正在对一个气瓶进行可疑操作,立即对该设施进行检查。经检查,该气瓶属于压缩空气气瓶,通过一个三通阀与尾气采样管相连接,气瓶内仍有余压,正在向采样管内注入空气。


经进一步调查,2025年7月24日起,该公司为避免客源流失,在检测线安装压缩空气气瓶,通过向采样管注入空气稀释尾气浓度的方式,先后帮助5辆尾气超标车辆通过检测,并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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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孟州市安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干扰检测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0月29日对该公司罚款116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二:


漯河市宝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替车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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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6月17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对漯河市宝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1、2号检测线气体分析仪采样口连接一根暗管,通过厂房顶部经外墙排水管与检测车间外停放的一辆豫L***59小型汽车相连。经进一步询问现场负责人查明,6月13日—17日,该公司检测人员为帮助豫L***53、L***69等7辆尾气不达标机动车通过检测,使用事先准备的豫L***59车辆替车检测,并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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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漯河市宝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替车检测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漯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7月16日对该公司罚款132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三:


正阳县天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OBD作弊器修改车辆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被刑事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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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3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对正阳县天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数据进行非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大量不同型号的机动车《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中,OBD控制单元CAL ID和CVN代码相同,CAL ID码均为3I1GK64593720853,CVN码均为8961AE45。11月16日,驻马店生态环境局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现场调查,在机动车检测线查获OBD作弊器两个。


经调查,2021年至2024年11月,该公司为招揽车辆前来检测,在网上购买OBD作弊器,通过作弊器过滤OBD故障信息的方式,使2055辆不合格机动车通过OBD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经统计,该公司出具的2055份《在用车尾气检验()报告》共涉及检测费用49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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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正阳县天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违法所得达493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其行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24年11月26日,驻马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同日立案侦查。


2025年11月10日,正阳县人民法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正阳县天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判处罚金10万元,对直接责任人蒋某某、钱某某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和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河南环境微信公众号

编辑:张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