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中心成功调解一宗因酒店安全措施不足致儿童摔伤的消费纠纷
【案情简介】
近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中心成功调解一宗因酒店安全措施不足导致儿童摔伤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协调赔偿治疗费用。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接到12345政府热线转来蔡女士反映:其入住兴宁市某温泉大酒店,花费1300元,当天下午其和其小孩准备在酒店别墅露天温泉泡澡时,由于酒店地板比较滑,且酒店未放置提示标识,导致其小孩摔倒,目前其小孩被医院诊断出头颅骨折和骨裂及小脑头骨凹陷,要求有关部门介入调查。诉求:要求酒店赔偿4万元治疗费给其小孩。
【处理过程及结果】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接到投诉后,立即与投诉人和被投诉商家取得了联系,先由双方陈述事实和诉求,调解人员结合调查结果释法明理,明确酒店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责任,同时说明监护人的相应责任;聚焦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核心诉求。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最终在工作人员公平公正的调解下,酒店方同意承担一半治疗费用,双方达到一致意见。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酒店作为服务提供方,未在湿滑区域设置提示标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人身受损,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市消保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入住酒店、使用公共设施时,注意查看场所安全提示及防护措施,如遇安全隐患及时向经营者反映。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与经营者沟通协商,提出合理诉求;若协商未果,可通过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向消协组织投诉,或拨打1231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