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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进一步消除招投标领域“玻璃门”“旋转门”“卷帘门”等隐形堡垒,真正实现国企民企“一视同仁”,2023年,浙江省发改委发布《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落实招投标“七个不准”的通知》(浙发改公管〔2023〕245 号),明确提出,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额外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准入条件,也就是“七个不准”。
两年多过去,“七个不准”贯彻落实得如何?民营企业面前的“玻璃门”“旋转门”“卷帘门”有没有消失?为了解实际情况,倾听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实际诉求与意见建议,《浙商》杂志特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问卷调查,欢迎广大浙商朋友积极参与,您的意见将对改进政府招投标工作、推进公平竞争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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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浙江省招投标领域“七个不准”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
(一)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
(二)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三)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注册资本金、银行授信证明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
(四)不准在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一般项目中设置资质、业绩、奖项等加分项;
(五)不准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
(六)不准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
(七)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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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施晓艳
审核|徐燕娜
监制|冯永明、黄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