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医院保存了冷冻胚胎,等待移植。后丈夫因工受伤死亡,妻子通过胚胎移植生育一子,但向社保中心申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时,对方以孩子不属于规定中的供养亲属范围为由拒绝。随后,社保中心被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认定孩子属于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责令社保中心按月支付孩子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
1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九派新闻获悉,上述案例系全国首例确认“试管婴儿”享受工亡抚恤金待遇的案件。
据法院介绍,陈某亮与郭某婚后在某医院接受辅助生殖治疗,保存了冷冻胚胎等待移植。2019年12月,在接受胚胎移植前,陈某亮因工受伤后死亡。因陈某亮死亡,医院拒绝为郭某实施胚胎移植,后经诉讼,法院判决医院继续为郭某实施胚胎移植。
判决生效后,郭某接受胚胎移植并于2021年1月生育一子陈某泽。
2024年5月,郭某代陈某泽向淮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淮安市社保中心”)申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淮安市社保中心认为,陈某亮工亡时,陈某泽尚为体外受精胚胎形态,并非遗腹子,不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供养亲属范围,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
陈某泽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淮安市社保中心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法律对胚胎移植出生子女的抚恤金资格无明确规定时,应回归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初衷。
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供养亲属抚恤金制度旨在救济因“持续性供养关系中断”给工亡职工的无劳动能力亲属造成的经济生活困难,在认定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时,应从“依赖职工经济来源供养”和“因职工死亡而丧失经济支持”两个核心要件进行判断。
本案中,虽然陈某亮死亡时,陈某泽尚处于体外胚胎形态,但受精、胚胎发育等阶段已经完成,只是尚未实施移植手术,应当认定其属于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而且,未成年人权益应当得到特殊、优先保护,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医学技术的介入而被差别对待。
据此,2025年3月31日,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淮安市社保中心作出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责令淮安市社保中心按月支付陈某泽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表示,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作为一种新兴医疗手段,在解决部分家庭生育难题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现行法律法规不能涵盖的新问题。对于职工工亡后其遗孀通过胚胎移植所生子女能否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无明确法律规定。
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回归供养亲属抚恤金制度设立初衷,认为通过胚胎移植技术出生的子女符合该制度“依赖职工经济来源供养”和“因职工死亡而丧失经济支持”两个核心要件,结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认定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属于供养亲属范围,应当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本案裁判有助于弥补现行法律规定与医疗科技高速发展之间的裂缝,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的特殊、优先保护,向社会传递了“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的司法温度。
九派新闻记者 彭茸雯
编辑 肖洁 万璇
【来源:九派新闻】
声明:此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邮箱地址:jpbl@jp.jiupainew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