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柬埔寨外交部发声明称,柬埔寨将陈志遣返至其原籍国中国的决定,完全依据柬埔寨法律作出,并符合柬方在相互司法协助与法律合作方面的承诺,程序合法、正当。
关于撤销陈志柬埔寨国籍一事,柬埔寨外交部表示,该决定严格遵循《国籍法》新增的第4款第29条,以及《国籍法实施法令》第4款第52条之规定。依据上述法律条文,若入籍公民被发现通过伪造文件或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而取得柬埔寨国籍,政府有权依法撤销其国籍。
柬埔寨外交部强调,此次遣返行动是基于发现当事人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国籍后所作出的主权决定。
声明还指出,任何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人员移交,均属于相互司法协助和司法合作的正式程序,反映政府对本国法律及国际义务的负责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