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费国海
2026年1月16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180,证券简称:瑞茂通)发布《瑞茂通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瑞茂通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5年11月22日至2025年12月4日期间买入该股票,且在2025年12月5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瑞茂通涉嫌信披违规被警示
瑞茂通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监管认定,2025年11月22日,瑞茂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合计金额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但是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12月5日才披露债务逾期情况。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万永兴、总经理胡磊、财务总监刘建辉、时任董事会秘书张菊芳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责。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刘国华律师表示,目前投资者维权在法律法规上也有了新变化。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布并于1月22日正式实施,该规定第二条为: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取消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投资者无需等到正式行政处罚出台即可提起诉讼索赔。
故瑞茂通虽未受到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投资者的索赔权利。根据公司相关公告及新司法解释规定等材料,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5年11月22日至2025年12月4日期间买入该股票,且在2025年12月5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该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股票打印至卖光之日或至今),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审核资料,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投资者维权联系方式: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
157683587@qq.com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三座805室
刘国华律师简介:
刘国华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510488112),2002年通过首届国家司法考试,现已从事律师工作二十余年。2010年创设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一职至今。
自2003年起,代理中小投资者诉东方电子、五粮液、广汽长丰、超华科技、海信科龙、科伦药业、佛山照明、海润光伏、廊坊发展、汉王科技、大智慧、方正证券、方正科技、美达股份、中安消等超百起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作者:费国海 编辑:张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