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疾控】
放射检查是健康体检中常用的技术手段。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受检者受照剂量,切实保护受检者健康。
在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技术时,应符合下列防护要求:
一、健康体检应满足《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辐射防护要求。
二、医疗机构应制定放射检查质量保证方案和管理制度,确保放射检查的设备、人员和技术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三、健康体检必须遵循正当性和防护最优化原则,在保证诊断影像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受照剂量,严格控制使用剂量较大、风险较高的放射检查技术。
四、健康体检应针对不同人群科学制定放射检查项目,不得将放射检查列入对儿童及婴幼儿的健康体检项目。
五、健康体检应事先在体检方案或体检表中告知受检者该检查的目的和风险。严格控制放射检查频次和受照剂量,一般每年在健康体检中应用放射检查技术不超过1次。
六、健康体检应优先使用DR(数字X射线摄影)。
七、除非有明确的疾病风险指征(如年龄在50周岁以上且长期吸烟、心血管疾病风险评估为中高风险等),否则健康体检不宜使用CT(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
八、健康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PET(正电子发射体层成像设备)、PET-CT、SPECT(单光子发射计算机体层成像设备)。
九、医疗机构应当为受检者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对非投照部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控制照射野范围,避免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或组织受到直接照射。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射线检查前,应当确定其是否怀孕,不得对孕妇进行腹部或骨盆放射影像检查。检查中除受检者本人外,不得允许其他人员留在机房内,当受检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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