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超载、演练缺位……?海事执法隐患曝光!

近日,泰州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轮开展安全检查时,接连发现3项严重安全隐患,涉及人员超载、关键应急演练未落实、航次风险评估缺失等环节,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该轮强制整改,并对其相关违法行为开展行政调查。


PART 01

船舶概况

PART 02

隐患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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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一:人员超载航行,救生设备

“不堪重负”

检查发现,B轮实际在船人数达21人,其中20人为在岗专职船员,另有1名公司岸基管理人员随船同行。详细了解得知,该轮一直从事外贸运输,最近航次靠泊国内某港口时公司岸基管理人员共3人在边检部门办理了登轮手续访船检查,其中1人因行程安排问题一直随船至本次海事登轮检查。但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轮中救生设备的最大核定承载人数为20人,涉嫌超出救生设备定额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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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第4篇3章第31条1货船应配备:1)船舶每舷1艘或多艘符合LSA规则4.6要求的全封闭救生艇,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和2)此外还有符合LSA规则第4.2或4.3要求的1只或多只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质量≤185kg且存放于单独开敞甲板可舷对舷转移),其总容量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或每舷可用的救生筏(质量>185kg且不是存放单独开敞甲板可方便舷对舷转移),其总容量应能足以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九条规定:船舶所有人可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综上,此次B轮搭载公司岸基管理人员随船航行的行为,已违反船舶安全基本要求,给航行安全埋下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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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二:新任职船员应急演练缺位,

安全防线“出现漏洞”

进一步检查发现,B轮在上一港口更换船员6人,更换比例占船员总数的30%。根据《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第4篇3章第19条3.2“每名船员每月应至少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习。若有25%以上的船员未参加船上的上个月弃船和消防演习,应在该船离港后24小时内举行该两项船员演习”。结合该轮航次计划和《航海日志》发现,船舶对法规上述规定心知肚明,却以水域交通流复杂,无合适抛锚作业时机为理由将演习计划安排在出江之后,致使新船员参加演习时间远远超出规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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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船与消防演习是法规保障船员应急处置能力的核心环节,尤其在船员变动较大的情况下,及时演练能有效提升团队协同配合水平,确保紧急时刻“来之能战”。此次演练缺位,将极可能直接导致新船员应急响应能力无法得到验证,一旦遭遇突发状况,极易引发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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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三:企业未有效落实主体责任,

风险评估“形同虚设”

根据《航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南(1.0版)》中建立落实船舶航次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要求:“航运企业针对船舶航行风险,建立航次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航次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和管控,合理制定、落实防控措施。固定航线船舶重点评估气象条件、通航环境等变化情况;单船船员更换25%以上时,开展全面评估”, 以精准识别人员变动带来的操作衔接、设备熟悉等风险隐患。

B轮自上一港至本港航次中,船员更换25%以上。然而,执法人员检查该轮航次安全风险评估情况时发现,船长及公司管理人员均对指南中该项要求不了解,未针对船员更换事项执行风险评估程序,也未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违背了“全过程风险管控”的安全管理要求,极大增加了航次航行的不确定性风险。


海事部门郑重提醒:

法规红线不可碰,安全责任大于天

1.船舶应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全体船员主动参与,熟练掌握应急处置关键技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共同筑牢海上航行安全防线; 

2.岸基管理人员应合理安排访船计划,强化法治意识,严格遵守船舶定员标准,严禁超员航行,定期核查救生设备状态,确保其符合核定要求;

3.航运企业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航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南(1.0版)》及配套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防控措施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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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泰州海事
图文|苗中新
编辑|冯雨卉 周驿
审核|刘振华